一个让人迷茫的民法题啊!!!!!!!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是?(A) 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 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 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 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本题答案是B,但是我还有一个疑问那现在如果王某嘱咐张某将电脑扔进附近池塘,而张某没有扔就直接抱回家,那现在是不是张某违约导致该抛弃行为没有完成,张某就无法基于先占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啊?
求解求解!!!
顶一楼 xrqxrq 发表于 2012-7-18 22: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王某已经做出了抛弃该电脑的意思表示,对该电脑不再享有所有权,该电脑属于无主动产,秘书此时基于先占取得 ...
那现在如果王某嘱咐张某将电脑扔进附近池塘,而张某没有扔就直接抱回家,那现在是不是张某违约导致该抛弃行为没有完成,张某就无法基于先占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啊?
抛弃是所有权相对消灭的一种方式,根据民法理论,抛弃原则上要求当事人作出具体的抛弃行为为前提。但如果是第三人代为抛弃时,则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时抛弃行为完成。一旦抛弃完成,任何人均可以基于先占原则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我好像理解了,是不是应该说行为人王某已经做出了抛弃行为是单方意思表示,已经成立,那么无论张某有没有执行,张某都可以基于先占取得,这样理解对吗? Mr.shen 发表于 2012-7-18 22: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抛弃是所有权相对消灭的一种方式,根据民法理论,抛弃原则上要求当事人作出具体的抛弃行为为前提。但如果是 ...
您好,第三人代为抛弃时,则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时,抛弃行为完成,那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只要王某作出了抛弃行为的意思表示,那么,不管张某实际上有没有抛弃该物,都视为任何人均可基于先占原则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包括张某自己 这东西本来看着可简单,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顿时整的这么深奥,政法的民法不是考的面上的东西么 dddddddd顶顶顶顶顶顶顶 :bb29 楼主很好学,想想这些选择题有时细想真的还挺混乱,需要指点~ 雷雷19891104 发表于 2012-7-19 17: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些问题不必要扣那么细的,政法干警民法考的都是简单的表面的知识,你看看大纲全是基本概念基本特征,这不 ...
{:5_550:}嗯嗯,谢谢雷雷童鞋! {:soso_e134:}这题目,。。
政法干警出的选择题还是相对比较简单的。。不会像这样的 紧扣定义就行了,你问的这种司法考试经常考到 我还以为选C 依然是先占,不管是扔哪,只要是王某主观上放弃对该物的所有权,既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自愿。其他人对该物就可以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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