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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 法律知识:直播“打赏”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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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7 16: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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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网络直播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目前,我国在线直播平台接近200家。而用户已经超过2亿人。这些用户中从年龄结构上看,主播和观众多为“80后”“90后”。“00后”的人数在不断的增加。在直播互动的过程中,观众经常会给主播“打赏”。少则百元,多则成千上万。甚至私下赠送主播礼物、现金转账等。

近日,湖南省株洲县检察院公诉了一起涉及网络“打赏”后反悔的案件。现年24岁的女孩陈某,着装中性或偏男性化。2017年2月,陈某在某直播平台认识网络主播胡某。直播中的胡某外形甜美、温柔体贴。每次聊天都让陈某感觉与胡某很投缘。几次大方的“打赏”和“捧场”让两人互动越来越频繁。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内,陈某多次在该直播平台为胡某“打赏”和送礼物,金额高达20余万元。为了多和“主播女神”交流、相处,陈某私下还赠送各种礼物、转账现金给胡某,并邀约其一起外出旅游,共计花费了40余万元。后二人发生矛盾。陈某要求胡某退还自己打赏的钱,用于偿还高利贷。但是胡某拒绝退钱。当天凌晨,趁胡某熟睡,陈某通过胡某的手机支付宝和微信将胡某账户中的14万余元转到自己账 户中,同时盗走胡某的两部手机。

在这起案例中陈某的“打赏”是否能要回呢?其实站在法律角度,直播当中观众给主播的“打赏”性质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有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下列情况下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条件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相应的消费和给主播“打赏”,自愿情况下对他人进行赠与物品或现金,事后反悔想索回的,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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