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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2018国考行测常识——从江苏常熟“7.16”纵火案—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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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20: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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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考行测常识——从江苏常熟“7.16”纵火案—看刑事责任。2017年7月16日凌晨4时左右,江苏常熟虞山镇漕泾2区74幢发生火灾,经现场清理,确认死亡22人。6人(5男1女)救离现场,其中3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还有1人系该火灾的是纵火者,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这是一起纵火案,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嫌疑人姜某某已被抓获。

我们根据这个最新的案例,可以分析一下在这个纵火案中的嫌疑人姜某某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是纵火案中应承担的,由于姜某某并没有年龄或者精神方面的瑕疵,因此姜某某应该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本篇文章主要是为广大参加2018年国家公务员笔试的考生,带来常识部分中法律的一个高频考点,就是刑事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
第一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自然人的年龄是16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这类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一旦触犯了相关刑事犯罪,都一律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只不过如果该自然人不满18周岁,应该从轻或减轻等情节。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也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一旦触发相关刑法,也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
第二类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其自然人年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类自然人只对8种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贩毒、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对于这8种罪名以外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
第三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该自然人的年龄不满14周岁或者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该类自然人,就算触犯相关的刑法也不用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只用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即可。是对该类刑事责任能力缺陷的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其相关权益。
此考点,在同学们考试中出现的易错的频率较高,通常出现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有些同学,经常无法准确记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8种罪名,经常将盗窃罪或者绑架罪混淆其中,而且会将过失犯罪也列入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其中,造成大量的失分。因此,在这里为各位同学将这8种罪名总给了口诀“烧杀淫掠,伤贩爆投”,这个口诀可以帮助同学们更加高效便利的记忆知识点,以便于在真正的考试当中获得理想的成绩。另一个考试难点,是转化型犯罪。例如,张三是14周岁,将李某绑架了,但在绑架过程中最终导致李某重伤而亡,此时张三承担什么责任?此时,张三因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由于张三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只对8种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他罪名并不承担,因此张三对于绑架罪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不负刑事责任与从轻减轻的区别
上述有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属于这一类情况,当事人就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当然如果给相对人造成了一定民事方面的损害赔偿,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然而,在刑事责任承担方面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法定情况的从轻减轻环节等。例如,当事人是盲人或者是又聋又哑的当事人的,可以在刑事责任承担方面可以适用从轻减轻的情况,但是这一种类型的当事人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仅仅是对于他的刑罚承担方面从轻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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