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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17黑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备考:唐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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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 11: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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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备考:唐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一、《唐律疏议》的制定

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编撰成《永徽律》。鉴于当时各级审判机关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永徽三年,唐高宗命律学通才和重臣对律文进行逐条解释。一年后完成对律文的注疏,经高宗批准,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注疏附在相关的律文后面颁行。此即法制史上著名的《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十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所谓十恶都是指直接侵犯专制皇帝的统治基础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十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

八议,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则规定得更为详备。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以下几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总之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等级和阶级差别。

唐律《名例律》还规定了一些原则,对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刑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划分公罪与私罪,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关于合并论罪的原则,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等等。关于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关于同居相瞒不为罪的规定,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和相当细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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