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BBS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卓美眼科专家帮你顺利入警
查看: 5802|回复: 66
收起左侧

[坛友交流] 《《《民法各种疑难杂题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9-3 21: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110BBS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孤峰 于 2011-9-3 22:05 编辑

大家有什么各种民法疑难杂题就以回帖的形式入库,
召集所有人来解决讨论。
本人非法律专业,只是看看大家的难题,做个强化记忆。
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
以下各层交给大家了,欢迎提问,讨论。

我凌乱了,不要对着回复,晕死,刷新一下一堆提醒!!!


对于用心出题或者帮助别人的朋友,有30金币奖励,莫嫌少,私人腰包。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1: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孤峰 于 2011-9-3 22:22 编辑

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失,乙捡到后将手表以市场价500元卖与了不知情的丙,三年后甲发现了丙戴有自己的手表,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甲有权向丙要求返还手表,但是需要支付500元
2.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表,因为除斥期间届满
3.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且无需支付500元
4.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表,因为丙善意取得了该手表


此题答案选C。

点评

这题的解释是什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4 09:01
不选4是因为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11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06
站长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494920
关注招警、公务员考试最新考试信息考试动向从关注站长微博起步
点击举报违法不良信息,奖励论坛积金币www.110bbs.com
为响应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110BBS特别推出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专帖。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1: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孤峰 于 2011-9-3 22:22 编辑

甲为一个9岁的天才钢琴演奏家,乙演出公司得知后,通过电子邮件与甲联系,欲同甲签订演出合同,甲回复表示同意。甲的父母得知后,也发邮件通知乙公司,对甲的行为表示追认,乙公司回复表示同意。后因乙公司资金不足无力再为甲量身包装,欲反悔,遂提出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甲之父母却认为,虽然甲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经过其追认,合同已经生效,乙公司不得反悔。则甲的父母回复乙公司邮件后,下列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是甲无缔约能力
B.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未定,理由是甲欠缺缔约能力
C.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理由是该合同实际上是父母代理他签订的合同
D.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理由是得到了父母的追认


第一题我先来了

答案选C

点评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题中,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应属于无效行为,但该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02
D 合同的成立经过监护人父母的同意,已经成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1:47
发表于 2011-9-3 21: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D  合同的成立经过监护人父母的同意,已经成立

点评

是代理不是追认,民事主体不合格则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何来追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3:56
错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1:52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30 收起 理由
孤峰 + 30 很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1: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5. 甲与乙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电脑一台向乙设定质押。以下何种情况下,质权不能设立?
1.甲乙约定电脑由甲代为保管
2.甲将电脑让乙搬走三天后,乙又将电脑送还给甲
3.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乙继续占有电脑
4.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第三人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丙继续占有电脑,甲要求丙租期届满后返还电脑给乙

点评

因此,A选项质权并未设立;B选项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的,质权仍存在,不具有对抗性;C选项属于简易交付,质权得以设立;D选项属于指示交付,在丙将电脑交付给乙时,质权设立,故本题只有A选项质权未能设立,应选A  发表于 2011-9-3 22:03
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质权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表于 2011-9-3 22:02
参考答案:A  发表于 2011-9-3 22:02
A质押不适合占有改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02
一, 质押合同成立在于 质押权人占有标的物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1:55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1: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any_long 发表于 2011-9-3 21:47
D  合同的成立经过监护人父母的同意,已经成立

错误

点评

这个事C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02
C吧, 因为小孩子没给公司发邮件,而是父母直接代理孩子发送承诺给公司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1:57
发表于 2011-9-3 21: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21:52
5. 甲与乙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电脑一台向乙设定质押。以下何种情况下,质权不能设立?
1.甲乙约定 ...

一, 质押合同成立在于 质押权人占有标的物
发表于 2011-9-3 21: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C吧, 因为小孩子没给公司发邮件,而是父母直接代理孩子发送承诺给公司了?

点评

C对 解释在11楼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02
发表于 2011-9-3 22: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租房因第三人破坏的,损失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呢,此租赁合同至此算不算违约呢

点评

如果是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给第三人,由承租人承担损失。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07
发表于 2011-9-3 22: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21:52
5. 甲与乙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电脑一台向乙设定质押。以下何种情况下,质权不能设立?
1.甲乙约定 ...

A质押不适合占有改定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30 收起 理由
孤峰 + 30 很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2: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21:41
甲为一个9岁的天才钢琴演奏家,乙演出公司得知后,通过电子邮件与甲联系,欲同甲签订演出合同,甲回复表示同 ...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题中,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应属于无效行为,但该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甲的父母对该合同的追认并非追认,而是代理行为,经过甲的父母的代理,该合同成立且生效,乙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应负违约责任,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本题,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适用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B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C选项。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2: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any_long 发表于 2011-9-3 21:57
C吧, 因为小孩子没给公司发邮件,而是父母直接代理孩子发送承诺给公司了?

C对  解释在11楼
发表于 2011-9-3 22: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C吧?

点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04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2: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C
发表于 2011-9-3 22: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21:56
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失,乙捡到后将手表以市场价500元卖与了不知情的丙,三年后甲发现了丙戴有自己的手表,对此 ...

2

点评

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07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2: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

是1看错了,是三年后才发现,是知道会应当知道两年内可以向受让人追偿,但须偿还费用,偿还后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10
发表于 2011-9-3 22: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9-3 22:00
出租房因第三人破坏的,损失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呢,此租赁合同至此算不算违约呢

如果是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给第三人,由承租人承担损失。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发表于 2011-9-3 22: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1看错了,是三年后才发现,是知道会应当知道两年内可以向受让人追偿,但须偿还费用,偿还后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点评

你选了3个,正确的是你没选的那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13
发表于 2011-9-3 22: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21:56
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失,乙捡到后将手表以市场价500元卖与了不知情的丙,三年后甲发现了丙戴有自己的手表,对此 ...

不选4是因为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2: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夭夭 发表于 2011-9-3 22:10
是1看错了,是三年后才发现,是知道会应当知道两年内可以向受让人追偿,但须偿还费用,偿还后向无权处分人 ...

你选了3个,正确的是你没选的那个

点评

呜呜呜,我看书看晕了,他不是从有经营资格处购买的也不是拍卖取得,所以无需支付。气死我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17
发表于 2011-9-3 22: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22:13
你选了3个,正确的是你没选的那个

呜呜呜,我看书看晕了,他不是从有经营资格处购买的也不是拍卖取得,所以无需支付。气死我了

点评

嘿嘿,我发现你学的够好了,这些都是我做错了,才拿上来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19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2: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2.甲仅需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3.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4.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发表于 2011-9-3 23:52
3,不当得利取得的收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归国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22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2: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夭夭 发表于 2011-9-3 22:17
呜呜呜,我看书看晕了,他不是从有经营资格处购买的也不是拍卖取得,所以无需支付。气死我了

嘿嘿,我发现你学的够好了,这些都是我做错了,才拿上来的
发表于 2011-9-3 22: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22:19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 ...

3,不当得利取得的收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归国家

点评

你一次又一次的在打击着我。不玩了,你都会,我都选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23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2: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夭夭 发表于 2011-9-3 22:22
3,不当得利取得的收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归国家

你一次又一次的在打击着我。不玩了,你都会,我都选错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无图版|110BBS ( 豫ICP备2020034528号 )

GMT+8, 2024-9-21 13:57 , Processed in 0.143481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