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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发布] 西藏自治区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养招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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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08: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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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今年计划我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272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2016年,全区计划招录培养政法干警272名。其中,法院系统120名,检察院系统44名,司法行政系统108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254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18名;法律硕士培养层次35名,二学位培养层次91名,专科升本科培养层次128名,专科培养层次18名。
二、招录对象
(一)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
(二)西藏户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大学生退役士兵)。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上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8年8月3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5、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6、报考人员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7、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组织测试。报考培养专业不得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且本人学历层次不得与培养层次相同或高于培养层次。
8、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恶意散布不良或不实言论。
9、符合考录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参加我区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开考录并已实现就业的人员。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录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16年8月31日--9月3日。
2、报名方式
此次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http://www.xz.hrss.gov.cn)进行报名。
3、报名注意事项
(1)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2)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使用我区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公开考录报名资料进行报名。第一批公开考录未注册和报名的考生需重新注册和报名。
(3)退役士兵使用退役证书编号作为考生号进行注册和报名,无退役证书者不得注册和报名。
(4)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和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须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没有学位证者不得报考此类职位。
(5)报考者须诚信报考。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报名费
此次考录免收报名费。
5、报名资格审查
(1)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
(2)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参加考试。
6、网上下载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2016年9月21日--23日登录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 2016年9月24日--9月25日。
具体安排为:9月24日,所有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上午9:00--11:00)和申论(下午14:00--16:30)考试。
9月25日,报考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时间为上午9:00—11:30;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参加民法学考试,时间为上午9:00—11:30;报考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考试,时间为上午9:00—12:00;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时间为下午14:00—17:00。
3、笔试地点
此次笔试只在拉萨设考点。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退役证)。携带证件须与报名注册时的证件一致,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4、公布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登录报名平台查询本人成绩。
5、笔试成绩计算办法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6、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及优惠政策
(1)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按招考计划人数1∶1.5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1∶3的比例),按职位分别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对少数民族考生,视情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2)优惠政策: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对报考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
(3)笔试合格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
(三)面试
1、面试时间为2016年11月。具体时间和地点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另行通知。面试时,考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退役证)。携带证件须与报名注册的证件一致,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2、面试时,报考双语试点班的,需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3、面试后,按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合成考试总成绩。
4、面试工作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四)体检
1、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律(法学)硕士职位的,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名额空缺,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2、体检工作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直政法招录部门具体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察政审
1、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和政审。
2、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由区党委政法委组织区高法院、区检察院和区司法厅具体实施。退役士兵的考察和政审工作委托考生所在单位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进行。
(六)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区公务员局按照职位计划两倍的比例,于2016年12月底前按《信息标准》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人员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区公务员局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区公务员局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公务员局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按《信息标准》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五、学生管理与毕业后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档案和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一)区直政法各部门要在学生入校后一个月内(2016年3月底前)将本系统实施委托培养学生情况提供自治区财政厅,并报区党委政法委和对口中央政法部门。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由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统一派遣到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由区党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按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派遣到原确定的定向单位报到,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三)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予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主管部门。
(四)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五)被录用人员在定向单位工作不满最低服务年限,要求辞职、交流调动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六、服务年限
招录人员学业期满合格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的服务期限为: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允许交流。
联系电话:0891-6373763(区党委政法委政治部)
6198748(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处)
6845872(区公务员局职位管理与考试录用处)
西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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