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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公务员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和《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为基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公安专业人才,现就做好2015年从公安院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公安院校毕业生招考工作 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开展2015年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是推进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具体举措。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稳妥实施,切实组织好今年的招考工作。 二、 准确把握招考人员范围 招考人员范围主要为:公安院校中治安学、侦查学、国内安全保卫、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警犬技术、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警务指挥与战术、禁毒学、犯罪学、公安情报学、网络安全与执法等16个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往届公安专业毕业生的报考事宜,由各省(区、市)公务员局结合实际确定。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执教资格条件。 三、 提高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单列录用计划、设置公安专业要求、降低或不设开考比例、对空缺职位进行调剂等多项措施,切实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当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入警比例低于70%的省(区、市),原则上提高幅度不低于10%。因编制限制等原因无法提高的,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招考工作可以纳入“四级联考”,也可以单独组织实施。 四、 加大向基层一线倾斜力度 各地应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确定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录用计划。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县级以下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岗位,重点补充到警力严重不足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新录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五、 严格依法实施招考工作 各地要严格资格审查工作,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应在公安院校公示。笔试和面试均应划定合格分数线,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录用。各地可根据不同类别人民警察职位的特点,探索分类考试办法,优化笔试内容,改进面试工作,加强对考生专业素质的测查。认真组织好体检、体能测试、录用考察等工作。拟录用人员名单确定后,应在省(区、市)公务员局网站和公安厅(局)网站公示。 六、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重要任务抓好落实。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管理。公安厅(局)要切实履行有关职责,并协调公安院校配合做好作。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厅(局)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各司其职,确保招考工作顺利完成。 各地要严格招考程序和工作要求。努力提高执教工作规范化水平。要加大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招考工作公平公正。要严明工作纪律,狠抓考风考纪,对于弄虚作假、考试作弊的考生和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5年9月底前报送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和公安部人事训练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国家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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