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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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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8 10: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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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

1.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示书后,应首先对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审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二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赔偿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

(1)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

(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

(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4)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

(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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