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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指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全过程或某个主要阶段,对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包括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行为相适应原则,处罚公开、公正原则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精神实质是: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要深刻领会教育与处罚间的辨证统一关系。强调教育,并非教育万能,以教育代替处罚,或者否定处罚的作用。如果只有教育没有处罚,教育的作用就是有限的,教育的力量就是软弱的;处罚也不是单纯的为了处罚而处罚,更不能用处罚代替教育。如果只有处罚而忽视教育,处罚就失去了意义,就达不到应有的目的。由此可见,教育与处罚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在实践中只有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出治安管理处罚应有的社会效应。 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已然的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然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一方面要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地办理治安案件,罚当其责,宽严适度。另一方面不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教育,而且通过典型案例对社会公正进行法制教育,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普遍教育,引导公众自觉守法,预防各种潜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 二、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比照适用相类似条款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给予治安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的“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为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法无明文不处罚。即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不能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没有规定的处罚方式及内容,不能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适用。法无明文不处罚原则还要求,任何对当事人不利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不得溯及既往,不得处罚该法律生效前当事人作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处罚的主体法定。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必须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并承担行为后果的法律资格。根据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都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权。 3.处罚的程序法定。《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没有遵守法定程序,那么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无效。 三、以事实为依据、处罚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处罚与行为相适应原则,也称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或合理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对全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得面面俱到、详细无遗。因此,法律规范必须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处罚与行为相适应原则是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的控制,它通过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达到将自由裁量权限制和约束在一定合理的范围内的目的。 遵循处罚与行为相适应原则,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是应当合理选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方式;二是应当合理选择处罚的种类、幅度;三是应当合理适用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四、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处罚公开和处罚公正是这一原则的两个方面,公开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必要保障,公正是公开的追求目标和归宿。 (一)处罚公开原则 处罚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行为的过程应公布于。众。公开原则提高了行政相对方的参与度,增加了公民对治安管理处罚的信任度,保障了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处罚公开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处罚依据要公开。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只能是由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并在实施生效前公开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此之外,其他诸如“部门规定”、单位“内部文件”等未经立法主体依照立法程序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内部规定,不得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 2.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要公开。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包括受案、登记、调查、传唤、询问、检查、决定等都要公开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安专业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其工作方式、方法可以是秘密的。但一旦查清事实并获取确凿的证据,要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其程序也必须遵循公开的原则。 3.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果要公开。为了使治安管理处罚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必须公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处罚公正原则 处罚公正,就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适用处罚时,应当公平、 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包括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两个方面。 1.实体公正,是指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和结果公正,包括:(1)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时,对于同等情况不能因为被处罚人的身份、地位等不同而区别对待。(2)同等情况处罚标准一致。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一旦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应保持稳定,不能反复无常。否则不仅造成执法的混乱,也造成社会公众的无所适从。(3)差异情况按比例区别对待。对于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做到不畸轻或畸重。例如,对同样是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对造成对方轻微伤害的,和没有造成伤害,同时违法行为人主动赔礼道歉的。前者的处罚就应该比后者重,只有这样才符合差别对待原则。 2.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要前提和基本保证。《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关于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规定,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时“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的规定,以及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时“表明身份”、“告知”、“说明理由”、“听证”等规定,均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公正的要求。 五、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理念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人格尊严。在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1.知情权,2.人身权,3.人格尊严权,4.财产权,5.隐私权,6.陈述权、申辩权,7.获得救济权,8.申请赔偿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一是要树立人权保障意识;二是要保障当事人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1.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坚持( )的原则。(单选题) A. 惩治与宽大相结合 B. 打击与教育相结合 C.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D. 镇压与挽救相结合 【答案与考点提示】c。本题考查的是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可参见本考点详解。 2.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多选题) A. 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 B. 公开、公正原则 C.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 D.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答案与考点提示】ABCD。参见本考点详解。 3.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包括( )。(多选题) A. 法无明文不处罚 B. 处罚的主体法定 C. 处罚的内容法定 D. 处罚的程序法定 【答案与考点提示】ABD。本题考查的是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可参见本考点详解。 4.下列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多选题) A. 对违法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要公开 B.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要公开 C.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都必须公开举行,允许群众旁听 D. 治安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文书和资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开 【答案与考点提示】ABD。见本考点详解。 5.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要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应注意( )问题。(多选题) A. 要自始至终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B. 必须克服片面强调处罚,为处罚而处罚,“以罚代教”的错误倾向 C. 必须克服片面强调说服教育,“以教代罚”的错误倾向 D. 教育后可以适当考虑减轻处罚 【答案与考点提示】ABC。本题考查的是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可参见本考点详解。 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可以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断题) 【答案与考点提示】错误。本题考查的是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不是可以考虑,这里应理解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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