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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1.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和特点。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认为之一就是要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教育和处罚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有如下特点: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相关的单行治安行政法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适用。 2.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 1 )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根据过错大小决定处罚的轻重。过错包括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过罚相当原则即是设定处罚的原则,有事实施处罚的原则。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有关涉毒问题的处罚,明确规定了不同档次和幅度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 ,可以并处2 0 0 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一下拘留或者5 0 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行为人涉毒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应给予的处罚。 (2) 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的法律规定要公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要公开进行。其具体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比如公安机关在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哟啊告知其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做出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被处罚人已发享有的权利。二是作出处罚的决定必须要公开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法》第97条规定,处罚决定书要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擒害人。公正原则是过罚相当原则的延伸,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求执法者必须对管理相对人公正对待,一视同仁,对相同性质和情节的违法行为,无论为法人的地位、名望有何不同,都应当给予同样的处理。二是要求执法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处罚有一定幅度时,作出的处罚决定要合理。为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治安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回避制度,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予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该人民警察应当回避。 (3 )尊重和保障************原则。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 “ 国家尊重和保障************ ”写入宪法,确立这一宪法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尊重和保障************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一个重要原则加以规定,正式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保障************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涉及的相对人绝大多数都是普通公民,特别是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在形势处罚权利的时候,强调尊重和保障************至关重要。例如《治安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周岁以上的,四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这些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的思想。 ( 4 )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处罚的目的时为了纠正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对违法行为人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教育,使大家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一是一起熬通过各种方式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的规定,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使每个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而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也不是唯一手段,在处罚的同事仍然应当对他们进行教育,通过教育和处罚的结合使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因此,对待具体案件,应当准确保卫应予处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和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规范和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使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对违法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 1 ) 警告。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指出七行为已经违法并责令行为人改正或者警告行为人不得再犯。警告在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其特点在于他并不波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实体权利,而是通过推行为人实施名誉方面的惩戒,教育行为人今后要警惕、检点行为,避免再次违法。在治安管理实践中 ,警告适用于初犯、偶犯,或者情节轻微, 认错态度好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这样处罚手段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 (2)罚款。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这种促发主要使通过给予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经济上的制裁,迫使七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从而实现惩戒、教育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目的。这种方法适用范围较广使治安管理处罚中追常见的制裁方法。在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格依法把握罚款的幅度,避免人为的轻罚或重罚。 (3)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一定时间是人身自由。它是最为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行政拘留是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罚,因此它只适用于自然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又规定:“对两种以上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按照“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也就是说,行政拘留是最长期限为不超过20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自由裁量权做了适当的限制,将其划分为三个档次,即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从事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人因其严重违反治安管理 ,收回其许可证从事某种职业或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在治安管理领域,对一些直接关系社会治安的行业活跃网依照国家规定需又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因此,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时,公安机关限制或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从事某种特许的权力和资格,可以达到教育和惩戒违法行为人,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目的。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吊销许可证的治安管理处罚仅限于吊销依照国家规定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目前,关系到社会治安,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主要限于一些特种行业,如如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废旧金属收购业等领域。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对违法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发家适用的特殊治安管理处罚。对违法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除已发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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