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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他监督。它的常设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本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代表人民的意志,能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并且享有撤销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人事罢免的权力,其监督权属干国家监督权,因而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 (2)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者命令(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 (5)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6)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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