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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的男青年李某于某日深夜,酒后骑电动车尾随另一骑电动车的17岁女孩王某,至某郊区一空旷处,拦住王某去路,向其索要钱财,因嫌钱少未要,后强行把王某拉到路边,脱掉其衣物,欲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此时恰逢一车经过,李某因紧张未得逞,王某趁机逃脱。随后,李某把王某的电动车骑走准备卖掉,后被闻讯赶来的王某家人追上,电动车被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200元。 针对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为抢劫罪(既遂)与强奸罪(未遂)。其理由是:从以上李某的行为来看,他的犯罪过程具有连续性。他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并最终取得了电动车,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抢劫罪(既遂),而其强奸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强奸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强奸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理由是李某尾随王某意欲抢劫,后因王某钱少未得逞。李某另起犯意,欲对王某实施强奸,因紧张又未得逞。而在王某逃脱后,李某对王某电动车的非法占有行为,则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属盗窃行为。 说法 检察机关最终以第二种观点提起公诉。检察官认为,该案存在两个另起犯意的行为。所谓另起犯意,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对于另起犯意者,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因而仍是一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前一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停止下来。另起犯意是前一犯罪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停止后(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的临时起意。本案中,李某的抢劫行为由于钱少而停止,其另起犯意对王某实施强奸行为,由于紧张未得逞,临时起意盗窃王某的电动车。而犯意转化是前一犯罪行为正在继续进行过程中的犯意变更。第二,犯罪对象是否为同一对象。另起犯意既可以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针对另一不同对象。犯意转化是针对同一被害对象而存在的。第三,犯罪客体即所侵害的法益是否为同一或者是同类的。另起犯意的情形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多数情况下是不同的。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由侵犯财产权利到侵犯人身权利,再从侵犯人身权到侵犯财产权是不同类的法益。犯意转化的情况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或是同类的。本案中,李某取得电动车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盗窃罪的原因,一是如上所述李某盗窃电动车是见王某离开后临时起意,将电动车据为己有。二是李某取得电动车时,并不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王某当场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是没有发觉的情况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李某取得电动车的行为不是在对王某实施暴力强奸的过程中,而是在王某脱逃后的取财行为,因此该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而无法看作是前面抢劫行为的继续。 综上,李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未遂)、强奸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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