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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评] 201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乡村治理引入监督权的民主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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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17: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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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实行民主选举基础上的村民自治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人们最熟知的是“两委”,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然而,在河南三门峡市农村,农民还熟知一个“第三委”,即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监委会与村委会平级。从2005年开始,三门峡市就开始试点这一制度。经过近9年的摸索,这一制度已经推广至河南全省,并获得中央肯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顾名思义,就是对村“两委”处理村务进行监督的权力机构。现代政治的理念是,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没有监督权力就会滋生腐败。我国村庄实际上拥有相当的经济权,尤其在土地增值空间较大的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的农村,这是因为农村实行集体土地制度,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以及宅基地分配和农田承包的权力在“两委”手上。如果没有对权力的监督,就容易出现农村基层腐败。这一点,我们从珠三角和长三角一些地区村官腐败案件频出以及涉案数额较大动辄涉及数千万乃至上亿元就可以看出来。

反过来看,难道是我们的农村基本制度有问题吗?要知道,村委会选举是我国目前权力体系唯一实现直选的层级。1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农村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然而,我国农村的现实是民主选举基本都有了,后三者却或多或少得不到有力贯彻,原因就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督。2004年中央下发条例规定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尝试加强对农村“两委”权力运作的监督。由于这一条例没有对小组成员的候选人提名以及选举程序给出明确意见,导致在现实中两小组成员多由村委会干部提名,由村民代表会议投票选出,从而使得这两个小组异化为村委会的下属机构,导致对“两委”的监督变成了“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监督功能大大削弱。

正因此,村监委会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从三门峡以及全国多个地区的探索实践来看,村监委会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成为与村委会平级的机构,独立性大大增强。以三门峡市为例,村监委会委员选举与村委会选举同步,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且成员不能是“两委”成员,也不能是“两委”成员的直系亲属。通过这一制度设计,监督委员的人事独立性大大加强。有了人事的独立性,监委会才能发挥作用。

那么监委会有什么权力?三门峡市规定,村监委会对村组事务有参与权、建议权、表决权、审核权等权力。在村务活动中,村监委会有权列席“两委”会议;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村委决定提出废止建议;对基层干部不廉、不公、不民主甚至违法违纪的行为提处理建议,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此外,村监委会还有权对1/3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提出罢免建议,并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有权对不合理开支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纠正。这一系列规定具备了“民主监督”的基本要素。令人印象颇深的还有一项更具体的规定,即村委会的财务支出项目必须经过监委会盖章才能通过,一般印象中,这些项目只需要村委会主任和党支部书记两人的签名。加盖监委会印章,体现了权力设置上监委会作为第三权的平等地位。

我们千万不要小看乡村治理引入的监督权。中国乡村往往人口规模较大,村庄事务复杂,很多村庄事实上具有国外一个小城镇的规模。由于我国农村基本制度为自治制度,这使得村庄治理天然与民主政治挂钩,也就使得村庄具有了现代性。我们尤其要注意的是,村监委会的成功经验已经在全国各地都有试验和推广。这说明什么,说明乡村自治的现代性正在自发地生长。随着城镇化推进,传统乡村越来越多转为现代意义的农村,或者城市社区也可以看作一个现代型村庄,村庄民主自治的发展将对未来现代民主政治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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