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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丢分主要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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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5: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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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2011年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主观考题破译》一书。
司法部为了保证卷四的阅卷质量,采取了三地同时电子网上阅卷的办法阅卷:这几年的基本分工是上海华东政法大学阅第一题简答题、第二题刑法题、第七题论述题;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阅民法题和商法题;西安的西北政法大学阅刑事诉讼法题和民事诉讼法题。
我们先了解一下2010年卷四阅卷的一些情况: 2010年司法考试卷四人工阅卷工作历时十来天。阅卷工作时间基本上是从早上8:30—晚上9:30,阅卷老师的工作是超负荷运转的,非常辛苦;试卷四的评改工作均在电脑上操作,眼睛必须超长时间盯在电脑屏幕上,辐射严重,两眼昏花;除了阅卷首日的前一小时阅卷老师要熟悉答案要点及阅卷方式阅卷速度较慢外,以后阅卷的速度基本是25—48秒阅改一份试卷的一道试题的答案,阅卷速度很快;每个老师只能且始终阅同一道试题的答案,答案扫描的位置是固定的。
下面,结合2010年的卷四的阅卷规则详细阐述卷四得扣分的基本原因,就考生的答卷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考生的主要技术丢分的原因及对策。
一、字迹潦草丢分。诚如有的阅卷老师所说,大多数考生都是“书法家”:第一、二题的答案是楷体书写,第三题的答案是行楷书写,第四题的答案是行书书写,第五题的答案是草书书写,第六题的答案是狂草书写,第七题的答案书写就不知道是什么字体了,乱七八糟!改卷老师很累,每天盯着电脑看弄得两眼冒金星且阅卷时间紧迫,如果你的字很潦草,看不清楚、无法识别,这时你就开始大量丢分了!最多可以让你丢10—20分!造成以上丢分的原因是答卷时间不够了。对很多考生而言考前没有真正训练过卷四的答卷技巧和培养过答卷能力。原因很多,有的是因为懒惰,有的是因为恐惧答卷,有的是因为没有训练意识等等原因吧,造成在考场上答卷时“心中有着千言万语,不知从何下笔”的窘况,浪费大量时间,单位时间内不能完成相应的试题的作答,最后潦草了事,丢了许多不应当丢的分。
教你一招:每到题的答卷时间是该题分值的1.4倍。如一道题的分值是20分,那么此题的答卷时间就是28分钟。如此把握每一道题的答卷时间就不会造成后来因为时间紧迫而字迹潦草的丢分现象。当然最根本的办法是强化卷四的模拟训练,提高答题速度,尽量用楷书答完所有题目。
二、卷面混乱丢分。你书写的试题的答案必须条理分明、层次清晰。按照问题的序号给出相应答案的1、2、3……的序号或小标题。如果你的答案没有层次,就算你将可能的知识点全部都答上了,但由于没有段落、没有句号,甚至一“逗”到底。更有甚者,答案弄得像蜘蛛网一样:上一个插入符号,下一个替换符号;东牵一根线,西搭一根线;上一行勾勾画画,下一行涂涂改改……那么我很肯定地告诉你,这道题一般是没有得高分的可能了。不信详见本书所述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阅卷规则(评分标准)》和“2010年阅卷教师感言”,你就知道得不到高分的原因了!
改卷是很累很辛苦的差事,起早贪黑,每天盯着白花花的电脑屏幕看,做着无聊的重复性体力劳动……心情如何是可想而知的。这个时候如果看到一份字迹工整、没有涂改、层次清晰的答案,眼前豁然开朗,心情舒畅,即使你可能没有完全答到要点上,但肯定比你字迹不好的情况得分要高的很多分。这值得你关注!
三、错别字丢分。一般性的文字错误( 如“的”与“地”等的使用)或多字、落字不扣分,但法律术语错误会适当扣分。考生要注意常见法律术语的书写和使用。如,权力(公权)、权利(私权)、瑕疵、犯罪既遂、得逞、猥亵、淫秽、渎职、管辖、犯罪嫌疑人、赠与合同、篡改、临摹、倒塌、坠落、行纪合同、交通肇事、教唆、盗窃、煽动、颠覆、诽谤、斡旋等等法律术语一定要书写正确。当法律术语不会写时,可以用名词解释的方式(使用该法律术语的含义答卷)规避该法律术语。但罪名的第一次出现很难规避,那就用拼音替代,虽然要扣分但最少让阅卷人明白你的意思,以后的答案中再次出现该罪名时就用“本罪”、“该罪”、“此罪”等代词来替代,减少丢分的机会。
四、政治观点错误丢分。主要指的是简答题和论述题涉及政治观点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要求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等内容,并相应加大考查分量和分值比例,加强对考生法律实践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查,确保考生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所以在作答简答题和论述题时要有正确的政治观点,不可把偏激的观点答在试卷上。对于法律制度是可以进行正反两方面分析的,政治观点绝不可以反动。
五、字数不足的丢分情况。对于简答题和论述题而言答案有字数要求,四百字也好五百字也好,字数是概括的字数。只要字数超过答案纸中提示的字数就符合字数的要求了,给2—3分,字数不足的扣去2—3分,评卷教师酌情给扣分。凑字数是最简单的事:当字数不足时就把核心观点再最后重复一次,这叫“首尾呼应”嘛,字数就足了嘛。
六、法条引用的技巧。法条的引用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文件名称引用,一是法律条文内容引用。前者概括引用即可,后者意思引用即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以引用为“《刑法》”或“刑法”。如果法律文件名称记不清了或可能混淆,此时可以使用万能词汇概括引用,就写“根据有关规定”或“根据相关规定”。法律条文内容的引用只要说出大致的意思即可,不要求原文引用。
七、答案中有“参见”的丢分。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答案理由重复的情况时。如果后一问题的答案理由与前面某问题的答案理由相同,此时切不可书写为“本问题的理由部分参见某某问题的理由部分”
八、笔迹过细会丢分。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要求中强调,必须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答题,目的是为了保证扫描后的图片文件中的字迹清晰,免得阅卷教师看不清。有的考生没有注意到这个要求,卷四答案的书写就用0.28mm或更细的笔答卷了,如果书写极其用力,写的清晰不会影响得分,但如果字迹不是十分清晰,那你就会丢些你想不到的分数了。
以上就考生普遍存在的且考生又不知道的丢分情况进行了一些必要的阐述,以期引起您的注意。还有好多具体的得扣分原因不便于在公开出版物上详细阐述或提及,请谅解。
相信这本书将是您的良师益友,给力您的司考之梦。祝您2011年司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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