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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二 老王打算购买老李的黄牛,约定价格5万元,从2012年1月至5月每月支付1万元,每月10号支付,最后一期款项付清牛归老李。老李按约定在2012年1月10日把牛交给老王,老王支付了当月的1万元。2012年3月1日黄牛生下牛犊,老王将牛犊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老张,钱货两清。2012年3月3日老王驾驭黄牛耕田时,黄牛突然发狂,抵死了老周家的毛驴,3月5日此黄牛被雷劈死,体内发现牛黄一块,价值10万元。老王拒绝支付剩下的牛款,并要求老王返还已支付的牛款2万元,老李不同意。 1.2012年3月时,母牛的所有权属于?为什么? 2.老王和老张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老张能否取得牛犊的所有权?为什么? 3.老王是否需要继续支付剩下的牛款?为什么? 4.老周家毛驴的损失可以想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5.牛黄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所有权属于老李,双方有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合同法134条。 2.效力待定,母牛属于老李,牛犊作为孳息也属于老李(物权法116条),老王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法51条)。老张善意地认为牛犊属于老王,并支付了合理的价金,牛犊也已经交付了,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老张能够取得牛犊的所有权(物权法106条)。 3.需要,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法44条),母牛被雷劈死是在交付之后,风险已经转移给老王(合同法142条),老王应继续付款,否则构成违约。 4.由老王赔偿,因为老王是母牛的饲养人或者说管理人(侵权责任法78条)。 5.牛黄在5月份之前属于老李,因为牛黄是自然孳息,母牛属于老李,牛黄当然也属于老李(物权法116条)。但如老王继续支付3、4、5月份的牛款,则最后一笔款项支付完毕后,母牛(即使已经死了)所有权属于老王,孳息也属于老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