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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律师会见权也是法治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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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22: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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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会见不待见,其实是对律师的外部监督不待见,这也使侦查机关少了及时纠错的机会。

  在新刑诉法实施前,对不少律师来说,会见处于侦查羁押中的当事人几乎就是一个“梦”。如今,这个梦正成为律师的工作常态。据悉,新刑诉法实施2个多月来,北京公安机关已安排律师会见10500余人次,同比上升35%。

  司法的价值取向不是把某个案子“办成铁案”,而是要实现公正。利用公权力剥夺律师会见权,哪怕确保了案件处置沿着侦办方的意图前进,也无法否认这种强权已侵害了当事人获得辩护的法定权益。

  更大的问题在于,对律师会见不待见,其实是对律师的外部监督不待见,这也使侦查机关少了及时纠错的机会。当然,不排除有些不良律师,利用会见鼓动当事人翻供甚至传授作伪证的技巧,但制度设计绝不能先行对所有律师进行“有罪推定”。

  律师会见权是司法“平等武装”原则的最直观体现,也是被羁押者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均对律师会见权作了具体说明,“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律师通过会见从被羁押人处了解案件情况,了解被羁押人是否受到追诉机关的不当对待并为被羁押人提供法律帮助,为在诉讼过程中发挥辩护作用打下基础。而且,律师会见当事人只有在侦查人员或监所官员“看得见但听不见”的秘密状态下才有实际意义。

  司法机关有义务确保律师会见权的实现。新刑诉法明文规定“只要律师提出会见申请,且当事人所涉案件不是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暴力犯罪、重大贪污受贿三类重点案件的,看守所在工作日48小时内必须安排双方会见”,这既是因应律师法修订的必然配套,亦是国内司法环境的现实需要。从报道看,北京警方满足了律师和当事人的这一需要。不但律师会见变得简单而有效了,律师接待室也安装了视频监控,但并无音频监控,这种“可视不可听”恰可保证律师与当事人会见时的私密性。这些细节安排,既与新刑诉法接了轨,也与国际惯例接了轨。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这是美国知名律师德肖维茨的名言。中国要实现法治梦,律师会见权的保障程序也是试金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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