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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5836179956 于 2013-3-31 09:44 编辑
经省人社厅、编办、公安厅和公务员局2011年8月30日批准,2009级政法改制生试点班学员毕业并分配到原报考单位工作。目前,这批人员的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已经开始。针对各地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人民警察警衔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本着从优待警原则,经研究,现将政法改制生首次评定授予警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起算时间
根据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确定的任职时间,即为新警衔起算时间。 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年限计算办法 凡在政法改制生录取前已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在首次评授警衔时,可把在校学习时间,按照规定学制计入工作年限。 三、退伍士兵的工作年限计算办法 具有高中学历的退伍士兵,在首次评授警衔时,在部队服役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后至入学前没有参加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军入伍之前已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退伍士兵,在首次评授警衔时,可把在校学习时间,按照规定学制计入工作年限。 四、退伍士兵参加工作的起算时间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退伍士兵参加工作时间应为参军入伍时间。 各地应严格审核把关警衔材料,有需要增加工作年限的,要在呈报材料的同时,在附件中说明情况。今后,凡招录的政法改制生,在首次评定授予警衔时,均按此原则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
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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