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BBS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卓美眼科专家帮你顺利入警
查看: 2508|回复: 0
收起左侧

[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3-25 18: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110BBS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2004-12-22
国务院新闻办12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降低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4种犯罪行为刑事制裁的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7种罪名,“两高”司法解释对其中4种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司法解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在发布会上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据介绍,与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相比较,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有了大幅度的降低,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同时,比较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司法解释把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非法经营额从20万元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
据介绍,从司法实践看,《追诉标准》和《非法出版物解释》中规定的标准过高,是导致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较少的一个原因。从查处的案件看,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智能化、隐蔽性强的特点,公安机关取证难度很大,执法部门认定困难,降低门槛有利于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另外,降低“门槛”是中国对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的兑现。
另外,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没有改变,仍然维持了《追诉标准》和《非法出版物解释》中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知产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司法统计表明,从2000年到2004年11月,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大,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一审犯罪案件1710件,判处1948人。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三年来案件数量增幅明显,较前三年同比增长56.42%。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向社会透露的。
曹建明介绍说,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方面,不断加大审判工作力度,取得了重大进展。仅2003年一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271件,这些案件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专业性非常强,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相当复杂,审理的难度很大,有些案件的审理,在国际国内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不断加大案件审判力度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不断加强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工作,2000年以来已经出台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25件,初步形成了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另外,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0月份,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2171件,非法经营案件3830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这些数字充分说明,我国司法机关重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严肃的。
曹建明表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要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特别要重视运用财产刑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仅要坚决把犯罪分子定罪判刑,而且要注意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同时,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保护伞”
今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扰依法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为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办。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在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的明确表示。
张耕向中外记者通报了检察机关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有关情况。
张耕说,多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依法办理了一大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从2000年至2004年11月份的检察统计看,全国各级检察院受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539件,批准逮捕2462人,提起公诉1500件2491人。尤其是近三年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数增长明显,较前三年相比批捕件数增长35.6%,起诉件数增长75.1%。另外,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院还受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2769件,批准逮捕5580人,提起公诉2260件5474人;受理非法经营案件3492件,批准逮捕5884人,提起公诉3282件5675人。
张耕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今年3月份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八个多月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了一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二是集中力量督办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三是防止和纠正了一批“以罚代刑”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四是依法严肃查办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张耕表示,检察机关将严格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及时、准确地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同时,依法严肃查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解读
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最高可判七年
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最高将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单位实施知识产权犯罪按个人犯罪3倍标准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相应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在线盗版”被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及盗版行为的日益猖獗,在网络上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的行为非常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把这种“在线盗版”的犯罪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司法解释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卖盗版盘超过5000张将被判三至七年
从12月22日起,贩卖盗版盘超过5000张者,将面临被人民法院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样的规定还适用于“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假冒专利违法获利过10万元最高可判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规定,假冒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样的规定还适用于以下3种情形: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明确,实施下列4种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侵权产品价值不按真品价格计算
销售假货、盗版出版物,其非法经营数额是按照真品价格计算,还是按照假货或者盗版的价格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没有销售的,按照标价计算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对没有标价的侵权产品,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无图版|110BBS ( 豫ICP备2020034528号 )

GMT+8, 2024-12-22 09:33 , Processed in 0.135524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