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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友交流] 2010民法主观题答案(还算比较标准)(题后附我的打分)(只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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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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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6106238 于 2010-8-20 10:49 编辑

回答法定抵消的条件

法定抵消是指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权债务,当事人各以债权抵充债务,使双方的财产性债权债务在对等份额内予以消灭。
第一,双方互负债权债务,
第二,债权已届清偿期。
其中,双方均届清偿期,可以互相抵消。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可以在不损害债务人期限利益的情况下予以抵消。
第三,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同是黄山毛峰,品质相同如同是黄山一级毛峰。
第四,具有可抵消性。如劳务之债,因双方行为因个人情况而异,不具有抵消性          此题满分

第二题,论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结束以失踪人生前住所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有失踪事实。意即音讯全无,如海外移民则不在此列。
第二,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1,正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四年,次日起计算。
       2,意外事故满2年,次日计算。
       3,意外事故,有关机构证明不能存活的,满半年
第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者有权利义务关系之人,如享有亲权的父母,配偶,债权人等。
第四,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此题定义不太完全 申请人 成员不全 顺序未注明 且未说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如有冲突的解决办法故扣除2分

第三题,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的智力活动成果权。
其中,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第一,法律法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二,时事新闻
第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以及具有司法,立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第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或公式。

此题满分或扣一分

论述
债的法律特征
一,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有责任履行义务。
二,债的种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三,法律特征:
1,债反应的是流转型财产关系。物权知识产权则是支配型财产关系,反应的是物属于谁所有的问题。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生活中形成的以经济为中心的社会关系
2,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债具有相对性,已经发生,主体便特定
3,债的客体是债务人为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行为,如侵权行为。不作为行为,如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物权等权利。
4,债的目的需要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才能达到。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不得支配债务人人身,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
5,债具有任意性,广泛性。民事主体可自由设定债权债务。反应了任意性。广泛性是指可以任意设定各种权利义务,
6,具有平等性,相容性。平等性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参加同一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规范。相容性是指与物权的一物一权不同,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定各种权利,如抵押权,质押权

此题个人认为已经具体要求论述债的法律特征了 故不必赘述定义及种类 但多写不扣分 就此答案而言 算是相当标准 算满分

案例分析题。
45.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做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甲未将汽车交付给乙,后甲又向丙借款,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汽车质押给丙,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汽车交付给丙,丙因违章驾驶该汽车,造成该车毁损。甲对乙、丙的借款均届至,且无力偿还,乙提出要处分质押汽车,甲告知汽车在丙处,乙便向丙要车,丙不给,乙、丙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乙的质权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丙的质权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3)????丙在占有质物期间违反了质权人应承担的何种义务?
答:(1)
乙的质权没有有效成立。原因如下:
1,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合同的方式,转移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就质物变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本案中,乙虽质押合同有效成立,但是由于没有转移质物,即汽车的占有,故质权不有效成立。

此题合同成立与有效是两个概念   (乙虽质押合同有效成立) 我的答案是 合同成立 但未生效   扣一分
(2)
丙的质权有效成立。原因如下:
1,质押合同有效成立,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如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2,转移了质物的占有,
3,甲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故丙的质权有效成立。

满分
(3)
违反了妥善保管义务。质权人在未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处分质物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满分
46.杜守才与刘艳萍系夫妻,育有一男杜强,一女杜萍。杜强与肖梅系夫妻,生有一子杜小强,杜守才患有重风湿性关节炎,某日 ,杜强陪父亲去看病,途中遭遇车祸,杜强当场死亡,杜守才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杜守才夫妇共有私房2间,存款24万元。杜守才之弟杜守智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家庭成员之间因继承发生了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杜守才的遗产有哪些?
(2)????杜守智是否有权参与遗产的分割,为什么?
(3)????杜守才的遗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答:(1)一间房子,12万。  满分
(2)杜守智无权参与遗产的分割。原因如下:
1,杜守智不是杜守才的遗嘱继承人。
2,杜守智虽是杜守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属于第二顺位,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继承。
3,法定继承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故杜守智无权继承杜守才的遗产。满分
(3)应有刘艳萍,杜平,杜小强三人平均分配。
1,根据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应有各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人数对遗产平均分配。
2,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本案中,杜小强属于代位继承,有权在第一顺位参与遗产分配。
3,所以杜守才的遗产应有刘艳萍,杜平,杜小强三人平均分配。满分

综上所述  这份主观题答案应得分数为64分或65分  个人认为  这份答案的案例分析答的不算好   观点如下
1  引用依据前应加  我国法律规定  
2  不够详细  15分一道题   并不是寥寥几个字就可以拿满分的
而这份答案的优点在于
1 条理清晰
2 要点准确
           故最后结论  这份答案最低分可以拿到55  最高分高分65   

                               最后申明  答案系QZZN转载  红字评论系原创  仅供大家参考 有不同意见的欢迎留言讨论  满嘴脏话比较2B的 出门右转


                                                                  还有  弱弱的申请凡哥加个精。。。嘿嘿~~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10: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郁闷  沙发归我   版主给精华哈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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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1: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还是比较好。最后一题是不是应该再具体点儿?
发表于 2010-8-20 11: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很具体,肯定比你分析这个严很多
发表于 2010-8-20 12: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辛苦了,那只是我的意见,我觉得你答案是完整的,但上面自己回答时不完善扣分肯定比你现在估计那个更严,要拉开分值的
发表于 2010-8-20 14: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不容易啊。。。R:8(3)
发表于 2010-8-20 19: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TM牛人
发表于 2010-8-23 12: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弱的问下楼主,最后一道案例分析题,父亲当场死亡,儿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不用考虑转继承的问题吗?
发表于 2010-8-23 12: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儿媳不考虑当做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发表于 2010-8-24 10: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mllddq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过这个题中,还没有涉及到赡养事情,她应该没有继承权,又错了一道,哎
发表于 2010-8-24 16: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mllddq


    就是翻过书了才更加不解了,我的想法是由于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父亲在儿子死亡之后已经具有了对儿子遗产的继承权,可是在实际接受遗产前,也就是送往医院途中父亲死亡,那么作为这个父亲的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不是也享有这个父亲对于他儿子遗产的转继承权呢?我想应该具有的啊,而且这道题中明确交待了儿子与父亲的先后死亡时间,我想出题者是有用意的吧。至于代位继承,那是这个儿子的儿子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他父亲所应继承的他父亲的父亲的遗产,我觉得和前面的代位继承事件不能混为一谈啊!不知道我的想法有道理否,希望能和楼主探讨下啊。
发表于 2010-8-30 12: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mllddq


    好几天没来了,呵呵,谢谢了,为了未知的未来,大家努力吧!
发表于 2010-8-30 12: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忘光了
发表于 2010-9-24 17: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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