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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公务员 简
章 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2010年自治区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为自治区部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355名公务员。经培养合格后,定向录用到自治区部分基层政法机关工作。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2008年、2009年、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 2、新疆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内地生源应届毕业生。 3、具有新疆户籍的部队已退役士兵。 4、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自治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特岗教师“四项目”人员。 5、援疆干部的配偶、子女。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服务期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五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6、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录用资格未满三年的考生。 7、在职人员不得报考。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1992年7月1日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退役士兵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要求:报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7、具备拟报考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还应符合《招考简章》附件2规定的条件。 二、招考(培养)方式、院校和职位 (一)培养方式 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取考试一并统考的办法,合格后即到报考院校学习,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 1、专科教育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 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二)招考(培养)院校和职位 详见《2010年新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公务员职位表》 三、招考程序 报名与确认、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体能测试、考察、公示、录用。 (一)报名与确认 采取网络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 2010年7月3日9:30时—7月7日18:00时(北京时间,以下类同)。 2、缴费时间 2010年7月4日—7月9日(每天10:00时—18:00时)。 3、报名要求 报考人员只能选报符合职位条件的1个职位,同时应严格按职位条件和要求报名,凡不符合职位条件和要求以及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 4、报名方法 1)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 2)查阅《报名流程》; 3)签署诚信协议书; 4)如实填写《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公务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5)上传电子照片(证件照,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JPG规格20K—50K); 6)查询报名确认结果; 7)下载打印《报名表》(一式2份,面试时携带); 8)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缴纳报名、笔试等规定的费用; 9)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于2010年7月25日10:00时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下载确有困难的,可到自治区或所在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寻求帮助)。 5、报名笔试费 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规定,报名费15元,笔试费用每科40元。参加教育入学考试每科35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减少或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 (2)教育入学考试: 专科班: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本科班(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和第二学士学位):《民法学》; 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班: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 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3)笔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加分 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的维、哈、蒙、柯、锡伯族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加10分;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0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报考人员,只能在总成绩的基础上加分一次,不累计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围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笔试时间、地点和要求 (1)笔试时间:2010年7月31日—8月1日(详见附件四),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2)笔试地点:乌鲁木齐市、喀什市、克拉玛依市。 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上述考试地点参加笔试。 (3)要求: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4、笔试总成绩计算 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占50%。 计算公式为: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笔试总成绩=
× 50 +
×50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5、笔试试卷命制:笔试试卷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用汉文统一命制。 6、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合格分数线根据考生笔试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统一确定,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笔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 7、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于2010年8月25日18:00时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公布。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围人员确定 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3人(含3人)以下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4人(含4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 2、资格审查 对面试入围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入围人员需持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地点在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时另行通知。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负责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3、双语班要求 报考双语试点班考生,要在资格审查时进行相应的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资格审查时间 2010年8月30、31日,每天9:30—18:30(中午不休息)进行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招考职位的面试工作。其中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人员,在面试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 2、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需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面试地点另行通知)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3、面试时间 2010年9月1、2日,每天上午9:30时,下午15:30时开始. 4、面试费用 面试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费用40元。 5、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 + 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拟录取人员进行体能测评。按考录职位1:2的比例,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详见附件二),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体检 按考录职位拟录取人数1:1的比例(法律硕士职位按1:2比例),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一)执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考察 资格审查部门对拟录取人员按规定组织考察。 拟录取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下载。 (八)公示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9月底以前对确定拟录取人员在新疆人才信息网、新疆人事考试中心、新疆昆仑网公示。 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员,通过培养院校硕士资格复试,合格者予以公示。无合格人员,取消该职位。 (九)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提交培养院校和自治区教育厅,由培养院校依据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并报培养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被录取人员持通知书及相关手续于10月中旬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手续。 四、在校管理、学习费用和毕业录用 录取人员到学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由培训院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学习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考生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法律硕士、专升本和本科第二学位、专科毕业人员到定向单位需分别服务满5年、7年、9年后方可交流。 五、监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和新疆昆仑网另行通知。 七、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二、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 三、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四、2010年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招生考试科目表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
织
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
育
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
务
员
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二 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体能测评标准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 标
准 | 25岁以下(含25岁) | 10米×4往返跑 | ≤12″2 | 1000米跑 | ≤4′25″ | 立定跳远 | ≥2.2米 | 俯卧撑(限时1分钟) | 30个 |
(二)女子组 项目 | 标
准 | 25岁以下(含25岁) | 10米×4往返跑 | ≤13″2 | 800米跑 | ≤4′20″ | 立定跳远 | ≥1.5米 |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 23个 |
三、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按照人社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以下项目执行: 1.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2.
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3.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4.
重度腋臭、头癣,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5.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不能录用。 6.
纹身者不能录用。 7.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8.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三 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自治区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五处:0991-2391408、2391232
(主要负责法院、检察院机关)
2、自治区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991-3689769
(主要负责公安机关)
3、自治区教育厅:0991-2699700、2699077
(二)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991-4650800、4660010
(三)监督电话: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0991—2392772
自治区纪检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91—3689635
附件四 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公务员考试科目
报考类别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 专科层次(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 | 本科层次(本科及以上学历起点和第二学士学位) | 法律硕士 (法学) | 7月31日上午 |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9:00—11:00 |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9:00—11:00 |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9:00—11:00 | 7月31日下午 | 申论 14:00—16:30 | 申论 14:00—16:30 | 申论 14:00—16:30 | 8月1日上午 | 文化综合 (历史、地理、政治) 9:00—11:30 | 民法学 9:00—11:30 | 专业综合I (刑法学、民法学) 9:00—12:00 | 8月1日下午 | | | 专业综合II (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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