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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 坚持实地考察杜绝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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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07: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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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近日颁布实施,首次界定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考察内容、程序和淘汰标准,避免公务员考察的随意性。

    重庆市公务员局副局长李淮介绍,为公务员录用考察专门出台统一标准、办法,在全国尚属首例。重庆市公务员局自2009年10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调研工作,先后召开7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今年2月,又邀请国家公务员局及北京等5个省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召开研讨会。在梳理意见建议500余条、六易其稿后,《考察办法》最终出台。

    划清职责权限

    “以往考察工作中,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之间职责权限划分不清,一定程度上"人人都在管又人人管不了"。”李淮说,《考察办法》按“主管—组织—实施”的层级关系,首次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级机关和各招录机关的职责权限明确界定。

    《考察办法》坚持实地考察原则,规定考察组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要深入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等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其基本情况和日常表现。考察组成员要经共同研究、统一意见后,提出结论建议,以杜绝“一言堂”、“重点照顾”等现象。

    明确淘汰标准

    “过去有些单位开展考察工作时随意性较大,更有甚者对一些重要工作环节擅自简化。”重庆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副处长余俊兰说,《考察办法》首次明确了录用考察程序,要求必须按“考察预告、个人总结、个别谈话、查阅档案、撰写考察报告”的先后顺序进行,并明确规定考察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

    针对以往反映强烈的淘汰标准不明确问题,《考察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9种情形将“一票否决”,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等。引人关注的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也列其中。

    “道德品质标准虽然把握上有一定难度,但没有这条将是一个缺憾。”李淮说,意在形成一种“以德为先”的录用导向,提高公务员队伍的道德素养。

    不合格可申诉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考察办法》还为考察不合格的考生提供了必要的申诉救济途径。规定“考察对象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录机关所在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书面申请复核考察结论,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又规定“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考察对象,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考察办法》还规定,考察组“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以尽量减少对其今后工作、生活的影响。

    实地考察可避免偏差(专家点评)

    作为公务员考录工作中重要一环,考察承担着程式化测量之外评估考生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能力的重要责任,制定统一的办法十分必要,重庆的创新对公务员制度建设是一个完善。

    公务员录用应非常慎重,遵循“从严要求”原则。重庆《考察办法》所明确的录用考察程序看似复杂,但具有程序规范意义。道德品质不良“一票否决”也体现了“从严要求”,至于标准把握上,公众对每个人的道德品质都有基本共识和公论,只要坚持实地考察、公平公正,应该能够做到避免偏差。

    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院长  曹大友
发表于 2010-5-20 11: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规范~~~除非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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