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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扰乱公共秩序案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1)强行进入场内的; (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6)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8.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0.结伙斗殴的; 11.追逐、拦截他人的; 1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13.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4.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15.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16.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17.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8.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1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妨害公共安全案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2.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5.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6.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7.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8.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9.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10.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 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5.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6.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9.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1.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2.殴打他人的; 13.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14.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15.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6.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17.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18.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19.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20.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21.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22.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四)妨害社会管理案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5.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6.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7.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8.仿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民人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9.买卖或者使用仿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10.仿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11.仿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仿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12.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13.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14.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15.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16.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17.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 18.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19.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20.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1.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22.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3.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24.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25.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26.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27.仿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28.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29.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30.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31.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32.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33.卖淫、嫖娼的; 34.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3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36.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37.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38.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39.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40.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 41.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42.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4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44.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45.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46.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47.吸食、注射毒品的; 48.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9.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0.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51.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52.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53.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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