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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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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政法干警考试 民法 真题 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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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1 12: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道可以向甲要,也可以想保证人主张,连带
发表于 2009-8-31 12: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本人和楼上意见一致,可以撤销,
站长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4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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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1 14: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撤销权的行使应该在赠与合同履行前吧。当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就不能了,假设赠与的是消耗品,难道也可以撤销吗??
发表于 2009-8-31 15: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呢?
发表于 2009-8-31 16: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个关于货物提存后风险的问题。风险不是归提存机关,而是归债权人吧,我后来改了
发表于 2009-8-31 16: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消耗品怕什么啊,可以补偿啊!民法着重的就是补偿!
发表于 2009-8-31 16: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叫严重伤害?打伤了就叫严重伤害!非得打死了才叫严重伤害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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