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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之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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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4: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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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公法:主体不平等  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  政治国家 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  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三节 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2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5国家政策和习惯。
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在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
  (五)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有些是民事规范,规章也是民法的主要渊源。
  (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故也有法律规范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系统性民事法律解释文件很多,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我国政府签署并经人大批准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具有与国内法等同的法律效力,也是法律重要的渊源之一,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
  二、习惯 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习惯根据其适用,可以分为区域性习惯和行业性习惯、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等。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力做一般性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肯定习惯效力,如合同法第125条就允许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歧义条款。
3、民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但是,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
(2)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生效与失效
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
(2)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则同时废止;
(2)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
(3)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
(4)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二)民法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 民法的解释方法
依解释法律的主体及效力的不同,民法的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指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其一,在法律规范中直接进行解释,这种形式主要是对法律规范中的某些概念、术语等进行的解释,如《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属此类解释,其他如《民法通则》第154条对“期间”的解释、《继承法》第10条第3至5款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解释、《合同法》第11条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担保法》第92条对“不动产”“动产”的解释、《著作权法》第52条对“复制”的解释等,均属此类。其二,在法律规范以外专门以解释的形式对立法逐一进行解释,并予以颁行。其三,在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就其有争议的条款专门进行解释。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实践中,只出现过第1种形式的立法解释,第2、3种形式的立法解释尚未发现,殊为遗憾,但这一事实只说明我国的立法机关还没有充分行使其立法解释权,大量的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推让给了司法机关。有学者认为在立法会议上所作的立法说明也属于立法解释(如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7]者认为这种说明并无适用上的约束力,不能认为是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权应当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唯一能对立法进行司法解释并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的机关。由于我国立法的长期滞后与不完善,无法适应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很早就开始了对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的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过多的司法解释的确有司法权僭越立法权之虞,也不利于权力的分工与制衡原理,并易诱发司法权滥用及司法腐败,因此人们对司法解释颇有微词,并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法律渊源。然而,司法解释之存在依据,不惟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之滞后,即使是最完善之立法,也无法穷尽社会生活之全部,成文法所固有之局限性,实难避免立法之漏洞,“立法不是万能的”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对模糊规范进行解释和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乃法律活动不可或缺之内容,而补充的方式之一就是由最高审判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特别是在法律本身比较简略而又缺乏立法解释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有突出的意义。
   3、民法的学理解释即由学者(当然也包括任何享有言论自由的公民,但以民法学者居多)在学术论著中对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应有之义,尽管它不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探讨法律真谛、发现法律价值、引导立法与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立法、司法的完善、进步,须臾不能离开繁荣而开放的法学研究,包括其中的学理解释。 第五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与商品经济共存之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2、自愿原则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权利本位——社会本位,自愿原则会受到一定的限制3、公平原则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于,以明确其权利和责任的要求。4、守法原则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是民法上的立法者,但所立之法的效力只涉及相对当事人双方而已。5、公序良俗原则宽泛的、有弹性的,用于交易以外的情形
6、诚实信用的原则代表道德规范在民法中的体现选择的规范是因为民法基于市场而存在,而市场在根本在于交易,而诚实信用是交易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民法概述练习题:
单项选择题
1、姜某有一处房屋,当他得知有一座工厂将要在附近建设,且工厂的噪音很大,姜某于是将房无卖给想得到一处环境安静的房屋张某,姜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哪一原则(    )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玉米850吨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一年内分三批交货。不料合同签订后一个月,玉米价格下跌了50%,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降低价格,被乙公司拒绝,双方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对合同约定的价格适当做了降低。法院这一判决依据的是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自愿原则
B.情势变更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D.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一、不定项选择题
17岁的小何考上某大学计算机系,即前往乙电脑销售部购买新开发的电脑,有A、B两个类型,价金均为6千元,小何表示购买其一,先付300元作为定金,约定究购何型,改日另行通知。小何回家后告知其父老何,老何以小何未经允许擅行购买昂贵器材,甚感不悦,但念其日夜苦读考上大学,而勉为承认,并表示究以何种类型为佳,可自行决定。小何与友人商议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小何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父老何同意后,即向乙请求返还所交付的价款。请问上述哪些行为是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    A.老何承认小何购买电脑的行为    B.小何选择购买A型电脑的行为    C.小何请求返还价款的行为    D.小何交付定金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于2000年8月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古画。约定甲保管。10月,A愿购买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000元卖给A。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甲便分别给了乙、丙各15000元。A买到该画后,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B。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A即将画交付给B。但A欲持此画参加展览,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B。依此约定,A将画交付B,B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2001年3月份B的朋友C以6万元的价格从B处买了此画,C买到之后将画送到装裱店装裱。由于C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C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C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C。C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作法。后A因需要借款又于2001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D,D早就知A有此画。后来D在装裱店看到此画,进行调查才发现画已卖给B,而B于2001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遂找A说理。A得知后,找到C并要求C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B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现问:    1.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2.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B是否有权出卖该画,C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A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D借款,D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民法概述联系答案

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本题中姜某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隐瞒事实,欺骗了张某。
2.答案:B
解析: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一、不定项选择题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是指权利依自己单方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本题中,小何未满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订立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权,为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发生效力。小何、老何约定得于AB两型电脑中,选定其一,为选择之债。依当事人的约定,选择权属于债权人小何。选择权亦为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故本题中,AB为正确选项。
二、案例分析题   
【答案及解析】
1.甲、乙、丙是按份共有关系。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乙、丙并未反对而是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根据《合同法》第51规定,该买卖行为应视为有效。    2.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A虽已将画交付B,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3.B将画卖给C属于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但C属善意第三人,由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A将该画抵押给D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此时A仍是画的所有人。D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先,由于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D不能对善意取得人C主张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公基每日一练三十四天 民法一 民法总论之民法概述.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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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4: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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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7: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7-24 12: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分感谢分享!
发表于 2009-7-24 13: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很强大,可以不可以继续发下去。
发表于 2009-7-26 22: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le
发表于 2009-7-27 16: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09-8-10 14: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啊,兄弟。
发表于 2009-8-10 19: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8-22 09: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发表于 2009-8-22 12: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典!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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