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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不定时工作制”成超时用工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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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23: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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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8日宣布:深圳于本月正式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目前,深圳已有1000多家单位成功通过劳动部门审批获准实施该工作制,此次一并纳入该范畴的还有此前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据5月19日《广州日报》)
      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尽管较之8小时标准工作制,其灵活性优势显而易见,某种意义上也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但是必须承认,“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审批才生效”的非普适工时制度。之所以限制使用,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可能为不良企业所用,异化为超时用工、压低劳动成本的保护伞。
      道理并不复杂,8小时工作制下,用工单位必须依法对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超出8小时的部分支付加班费。反观“不定时工作制”,虽然原则上讲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长也是8小时,但是它执行的是平均累加计算,即每月为166.64小时,半年为1000小时,全年2000小时。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订单增加等原因引发用工紧张时要求工人加班,只要灵活掌握,避免工人的月或者年累加工时不超过上限,用人单位就能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者而不必支付加班费。
      这极易引发劳资纠纷,而综观之前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除节假日加班工资外,劳动者对平时加班1.5倍的工资诉求都大多未能实现。常识告诉我们,实行该工时制度,从事同等强度的劳动,甚至劳动强度上限增大,劳动者得到的报酬却在降低。一方面这为“过劳死”等用工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另一方面还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变相剥削。归根结底,其保护的是用人者,而非劳动者的利益,所谓的“劳资双赢”只是一厢情愿。
      在所有弱势权益受损的事件中,由制度漏洞引发的无疑最令人痛心。限制使用“不定时工作制”尚且无法规避用人单位钻制度空子,廉价使用劳动力,大面积审批获准其结局会如何?当然,我们不能因制度可能产生负效应而将制度本身全盘否定,只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可能带来的劳动者权益受损的风险,深圳劳动部门是否有充分的估计和认识,进而对不良用人单位钻制度空子的行为,是否能拿出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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