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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09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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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08: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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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敬请广大报考者报考前认真阅读我省《招考公告》和本政策问答,准确理解有关政策与要求;

2、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录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一、本次遴选选调生、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本次遴选选调生、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及对象分四类:

1、省级机关、市(州)一级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下同)和其它机关部分职位面向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直接选调的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选调生遴选,其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该职位。

2、省级机关、市(州)一级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和其它机关部分职位面向其他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招考,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报考。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选调生不报考面向选调生遴选职位的,也可以报考该职位。

3、从优秀村(社区)主职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职位,限符合条件的优秀村(社区)主职干部报考。

4、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其他人员的职位,按职位要求报考,即:要求报考者为高校应届毕业生的,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方可报考,未限要求的,则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其他人员均可报考,但《招考公告》和本《政策问答》规定不得报考的情形除外。

二、对报考者是否有户籍限制?

答:除部分职位限少数民族考生外,没有户籍限制。

三、何为“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答:“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09年8月以前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前述单位中非正式就业人员,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龄按有关政策认定)。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科毕业后就业一段时间又考上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统招统分继续深造的研究生,并于2009年毕业的人员,既可视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也承认其工作经历(类似人员依此类推)。

在校学生未毕业前的社会实践、实习等经历不得计算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面向选调生遴选职位的,其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以选调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准。

四、委培生、中小学教师可否报考?

答:面试资格复审前,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09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

五、本次招考对报考者学历有何具体要求?

答:报考省级、市(州)级一级机关的学历要求一般为本科以上,其它机关一般为大专以上;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专业(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县级法院、检察院除外)。招录机关对学历有具体要求的,须按照职位要求报考。高学历人员可以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如某考生具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和经济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那么他可以报考要求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职位,或者报考要求经济学专业本科学历的职位,但不能报考要求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职位。

报考人员的毕业学历以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为准,须在2009年7月底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才可报考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

六、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可否报考?

答: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七、留学人员如何报考?

答:留学人员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八、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答: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现役军人及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09年应届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09年应届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能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九、报考人员如何实行报考职位回避?

根据公务员法和《湖北省人事厅关于答复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关问题的函》(鄂人函[1996]132号)的规定精神,报考人员与在职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主管部门任免的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报考在职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所在机关的职位。如报考者A,其前述亲属在B县工商局任职,则A不得报考B县工商局职位,但可以报考B县工商局上级工商局机关或B县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工商所职位。

十、今年对报考者有何优惠政策?

答:1、根据我省选调生有关政策,我省省、市部分职位限选调生报考,限选调生报考职位的报考人员,面试资格复审时应由市、州以上组织部门和省委组织部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其相关工作经历。

2、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有关要求,对于从2003年开始服务的“全国项目和湖北省级项目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恩施州以外地区公务员,予以笔试成绩加5分的优惠;报考恩施州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10分。

3、对报考省以下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未限定报考者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条件的,对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报考者(其中,拥有B、C类司法考试证书的,报考职位应在其证书适用范围内),笔试成绩加10分。

上述人员享受加分政策,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予以认定。

报名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对拟加分人员进行审核,于笔试成绩公布前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公示。

4、对我省恩施州(含所属各市、县)、五峰、长阳等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者,报考恩施州(含所属各市、县)、五峰、长阳等地民族自治机关的,可对部分职位限招当地生源的少数民族考生。未限要求的职位,对少数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报考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十一、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面试前,除省高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汉江中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检察院、公安机关外,各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报名推荐表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职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准考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可在考察时提供)、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报名登记表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前,考生已经与其它单位签约的,须提供已签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影响资格复审。

十二、公务员体检的标准是什么?

答:体检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分别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执行。

十三、录用考核是如何进行的?

答:考核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招录机关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考核对象的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查。

考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原用工合同需解除的,须由考生本人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合同,若该合同仍然存续,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十四、对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报考者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并查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录用资格的处理。凡发生作弊行为的,永不录用。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湖北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被确认录用为公务员后,如何办理报到和户口迁移手续?

答: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就业报到证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它单位的人员,应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各级机关遴选的选调生录用后按现行调配程序办理调动和户口迁移审批手续;其他人员,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办理户口迁移审批手续。

本《政策问答》适用于湖北省2009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报考者在我省2009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过程中,仍有疑问的,可网上咨询,或向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致电询问。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事厅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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