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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料] 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前预测试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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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19: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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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Ⅰ》考前冲刺预测试卷(四)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1分,共40分)
  1.立法解释是(  )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法院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对于甲在新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某一行为,新刑法认为是犯罪,而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法院宣告甲无罪,这在本质上坚持了(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罪责自负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某甲实施犯罪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但至新刑法典施行后才被审判,根据新旧刑法的规定,处刑相同。对甲应适用(  )审判。
  A.新刑法
  B.旧刑法
  C.新刑法和旧刑法
  D.新刑法或旧刑法都可以
  4.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数额不大,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刘某盗窃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准备出厂的汽车零部件,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王某、刘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相同,但罪名不同,原因是(  )。
  A.犯罪对象数额大小不同
  B.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C.犯罪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
  D.犯罪对象本身性质不同
  5.铁路扳道工因和恋人分手饮酒自醉,未能及时扳道,致使火车相撞,构成犯罪,其义务来源于(  )。
  A.法律规定的义务,
  B.由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C.由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D.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6.对于单位犯罪(  )。
  A.以单罚制为原则,双罚制为例外
  B.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C.一律实行单罚制
  D.一律实行双罚制
  7.某甲患有梦游症。一天夜里在梦游时将同宿舍里的某乙杀死,某甲早上醒来后见状大惊,随即报案。此案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是受到精神强制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D.是睡梦中无意识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8.避险过当的主观罪过是(  )。
  A.过失
  B.故意
  C.既可以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9.甲因为丈夫乙与别的女人有染而产生了怨恨,决定杀乙。某日,甲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茶水中让乙喝下。乙喝下茶水后,逐渐昏迷过去。甲看到乙昏迷在地,逐渐产生了悔恨之意,于是找来邻居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结果乙通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
  A.按既遂犯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10.我国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采取的标准是(  )。
  A.分工分类法
  B.作用分类法
  C.兼采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
  D.以上都不正确
11.某甲盗窃了珍贵文物。为了便于运输所窃得文物,某甲将该文物砸碎。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想象竞合犯
  B.盗窃罪与故意毁坏文物罪
  C.牵连犯
  D.状态犯
  12.刑罚的威慑功能是通过(  )实现的。
  A.秘密审判
  B.公开审判
  C.改造犯罪人
  D.安抚被害人
  13.某甲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如何确定才符合法律规定?(  )
  A.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
  B.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与管制同时开始执行
  C.期限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
  D.期限为6个月,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
  14.下列属于酌定情节的是(  )。
  A.从犯
  B.犯罪后的表现
  C.中止犯
  D.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15.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A.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B.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
  C.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
  D.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且构成犯罪的
  16.假释考验期限,从(  )起计算。
  A.判决宣告之日
  B.判决执行之日
  C.判决确定之日
  D.假释之日
  17.甲犯诈骗罪,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甲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则此案的追诉期限为(  )。
  A.5年
  B.10年
  C.15年
  D.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8.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多数采取(  )原则。
  A.简单罪状
  B.引证罪状
  C.叙明罪状
  D.空白罪状
  19.下列关于投敌叛变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投敌叛变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B.投敌叛变罪有时间上的要件,即需发生在战争状态下
  C.投敌叛变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必须是中国军人
  D.投敌叛变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思
  20.在“非典,,疫情肆虐期间,某甲因全身高烧,表现出非典症状,被确定为非典疑似病例而被强制隔离观察治疗,但其不愿接受隔离而于某日晚逃出隔离处。在回家途中,乘坐公共汽车,导致车上数人感染其所携带“非典”病毒。对甲应定(  )。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妨害公务罪
  D.不构成任何犯罪
2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
  22.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下列行为中不违反该条规定的是(  )。
  A.甲某将自家的垃圾倾倒在马路中央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组织一帮朋友在自己的房间里打牌直到深夜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戊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坟的行为
  23.李某因病医治无效而死亡,这在民法上属于(  )。
  A.生活事实
  B.偶然事实
  C.民事行为
  D.事件
  24.赵某年满20岁,为某高校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在校期间因为与同学刘某发生矛盾而将刘某打伤,刘某为此花掉医疗费2000元。该笔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
  A.由赵某承担
  B.由赵某的扶养人赵某某夫妇承担
  C.由A、B两项所列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D.由赵某的扶养人赵某某夫妇先行垫付
  25.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60万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遭受巨额亏损,累计负债l00万元。现公司全部资产仅为30万元,请问剩余的70万元债务应如何处理?(  )
  A.由甲、乙、丙按出资比例偿还
  B.由甲、乙、丙平均分担
  C.由甲、乙、丙负连带责任
  D.由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无力偿还通过破产程序处理
  26.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已经全部具备,可以将其区分为(  )。
  A.原权与救济权
  B.主权利与从权利
  C.既得权与期待权
  D.绝对权与相对权
  27.根据我国民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有相对人的非对话意思表示需要通过传达媒介才能到达对方当事人,则该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为(  )。
  A.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时
  B.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时
  C.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
  D.表意人完成其表意行为时
  28.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
  A.继续计算
  B.不再计算
  C.重新计算
  D.届满
  29.甲将自己的一套瓦房以3万元转让给乙,乙又转手以4万元转让给丙,丙居住几年后,又将房屋转让给丁,丁居住10年后,房价普遍上涨,该房屋涨至10万元,甲听说后欲要回房屋,经查几次转让均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几人均要求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该房屋所有权属于(  )。
  A.甲
  B.乙
  C.丙
  D.丁
  30.甲于1998年2月买下某小区二单元五层的房屋一套,因为该房屋处在顶层,甲就在四楼和五楼之间的楼梯口安装上了一个铁门,当时该小区住房尚未出售完,二、三、四楼都没有住户。后来二、三楼的房屋陆续售出,房主对该铁门均没有提出异议。1998年7月,乙入住该单元四楼,发现需要通过五楼到达顶层平台,遂当即提出甲应当将铁门拆除或者给每位住户一把钥匙,遭到甲的拒绝,后来乙多次要求,甲均置之不理。有关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辩称:屋顶平台平时根本没有人用,乙的要求是无理的
  B.甲辩称:一、二、三楼的住户都没有异议,表示他们已经自愿放弃了,甲只占所有一层楼,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办理
  C.无论其他住户意见怎样,也无论屋顶平台是否使用,通道应属共同财产,甲不得据为己有
  D.虽然通道是甲的专有部分,但是根据我国法律有关相邻关系的精神,本着团结互助的精神,甲应当尊重乙的要求   
31.甲承租了乙的房屋,因为该房屋相邻的房屋加层而使该房屋的通风采光受到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直接以相邻关系起诉乙而排除妨碍
  B.甲不是房屋所有人,不能以本人名义主张权利C.甲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而起诉乙
  D.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32.某地日照标准为冬至日1.5小时。甲房屋原来冬至日满窗日照为3小时,乙房屋合法建成之后,遮挡了甲房屋的光照,冬至日满窗日照减至2小时。有关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
  A.本案涉及相邻关系
  B.甲可以以相邻关系受到损害为由要求乙采取措施
  C.甲不能要求乙排除妨害,因为甲负有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的容忍义务
  D.如果甲的房屋日照时间降低到1小时,则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等
  33.1999年,张某和刘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两辆货车搞运输,并各负责一辆的运营。2000年,张某开车滚下山崖,货车严重毁损。张某要求刘某分担损失,刘某抗辩说虽然车是两人一起买的,但实际上各负责一辆,故该损失应当由张某一个人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和刘某是共有关系
  B.张某和刘某各负责一辆车,该车的利润、损失等也应由一人负担
  C.损失应当由两人分担
  D.两人之间如果约定有各自所有的份额,那么应按份额承担损失
  34.某村村民周某和林某为了土地耕作的方便,于2003年6月双方互换了5亩耕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在发包方处进行了备案。互换1年后,周某认为林某的土地没有自己原来的土地肥沃,于是要求解除合同,换回土地。则(  )。
  A.村民的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应当换回
  B.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应当换回
  C.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效,不应换回
  D.以上说法均不对
  35.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
  D.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
  3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某型号钢材的合同,那么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  )。
  A.交付该钢材的行为
  B.该批钢材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乙公司收到钢材后向甲公司付款的行为
  37.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成立一个丙公司,甲、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由丙公司承受,这种债的变更在法律上被称为(  )。
  A.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B.债务转移
  C.混同
  D.债权让与
  38.下列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和乙订立借款合同,乙让欠其款项的丙代其向甲交付款项,丙没有履行,甲直接追究乙责任
  B.甲将自己的房屋租借给乙,后甲又以高价将该房屋卖给丙,丙要求乙立刻搬出该房间,乙以自己与甲之间订立的租借合同拒绝搬出
  C.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甲和乙约定由丙代替甲向乙交付货物,丙对此不知情
  D.经销商甲出售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乙人身损害,乙向该货物的生产商丙索求赔偿
  39.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  )。
  A.合同被解除后,该合同成为无效合同
  B.解除合同一定会产生溯及力
  C.解除合同后不能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害
  D.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债务不需要继续履行
  40.甲欲与乙订立一份保管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只有甲将要保管的物品交给乙,保管合同才成立
  B.甲和乙达成一致,保管合同就告成立
  C.乙将保管凭证交付给甲保管合同才告成立
  D.甲乙只有以书面方式订立,保管合同才能成立.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者少选不得分。每题2分,共20分)
  41.关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身体静止的行为,对外界事物不起任何变更作用,因此在不作为犯罪中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B.不作为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C.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体现在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D.铁路扳道工人不按时扳道而引起列车出轨或相撞,就构成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42.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是指(  )。
  A.实足年龄(即周岁)
  B.从过生日的当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
  C.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
  D.以公历为计算的标准
  43.赵某杀死了作恶多端的儿子,认为自己是大义灭亲。其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正当防卫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44.下列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有(  )。
  A.执行命令行为
  B.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C.正当业务行为
  D.自然探险行为
  45.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46.关于民法的特点,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
  A.民法是权利法,它只保护法律加以确认过的权利
  B.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民事立法特别是合同法中要尽量扩大任意性规范的数量
  C.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但以前者为主
  D.民法奉行私法自治,所以不应该设置强行性规范
  47.合伙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  )。
  A.合伙协议决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C.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D.合伙因为违反法律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8.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  )。
  A.法定权利
  B.约定权利
  C.延期抗辩权
  D.永久抗辩权
  49.意思表示应该包括哪些构成要素?(  )
  A.表示行为
  B.目的意思
  C.主体适格
  D.效果意思
  50.期间的中断可以适用于(  )。
  A.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B.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C.除斥期间
  D.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三、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6分,共24分)
  51.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的种类。
  52.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53.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54.简述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四、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8分,共16分)
  55.请对“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进行辨析。
  56.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五、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每题10分,共20分)
  57.《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试分析该条规定的罪名、罪状类型、犯罪构成特征。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15分,共30分)
  59.被告人卢某(大三学生)与被害人冯某系高中时期的好朋友,两人在上高中时经常在一起打闹取乐。1998年2月7日,卢某到冯某家玩,两人各自在外地上大学。已经相隔3年来见面,因此见面分外亲热,两人像高中时期一样打闹一番,在此过程中,卢某一拳打在冯某腹部,冯某当即手捂腹部,脸色惨白。卢某一见,当即租车送冯某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解剖证明,冯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种脾脏在遭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冯某的死亡正是由于卢某拳击而导致脾脏破裂所致。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卢某提起公诉。
  问:卢某的行为与冯某的死亡之问是否有因果关系?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60.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专业综合Ⅰ》考前冲刺预测试卷(四)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从刑法的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角度,可将刑法解释分为正式的刑法解释和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正式的解释主要是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其中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明。而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明。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是指学理解释,即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明,学理解释无法律效力,但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A【解析】《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就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因此,对于新刑法生效前的未经审理或未作出判决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而旧刑法不认为犯罪,适用旧法的,这无疑是贯彻了重法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在溯及力的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亦即对于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才适用新法。由此,新旧法规定的处刑相同的,则应适用旧法。
  4.B【解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和制造厂准备出厂的零部件,前者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后者构成盗窃罪,其原因就在于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前者是公共安全,后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5.D【解析】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是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者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同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不同,其区别在于:职务上或义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行为人在非执行职务或者从事业务期间,就谈不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及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保密法规定的保护国家秘密的义务,税法规定的公民和法人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这些一般都是以某种特定的身份为前提,具备此种特定的身份者任何时候都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6.B【解析】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时则属例外,即不实行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
  7.D【解析】梦游状态下的行为属于无意识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8.D【解析】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只能是间接故意和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都可以成立。
  9.D【解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甲的行为,应当免除处罚。
  10.c【解析】我国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兼采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根据作用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而同时规定了的教唆犯则属于分工分类法的结果。
  11.C【解析】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某甲盗窃了珍贵文物,为了便于运输所窃得文物,其将该文物砸碎。这符合牵连犯中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形式,构成牵连犯。
  12.B【解析】只有通过公开审判,使刑罚从抽象变为具体,才能使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感受到思想上、心理上的影响和震撼,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买施犯罪。而秘密审判、改造犯罪人、安抚被害人都不能实现刑罚的威慑功能。
  13.C【解析】《刑法》第55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某甲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
  14.B【解析】酌定情节是指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呵以根据具体情况斟酌考虑的情节,主要包括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环境、犯罪的对象、犯罪的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以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而选项A、C、D在刑法中都有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只有选项B属于酌定情节。
  15.D【解析】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因而排除选项A。B项中的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是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罚,因此不进行数罪并罚。C项中的数行为之间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只有D项构成数罪,即分别是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
  16.D【解析】参见《刑法》第83条第2款“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7.D【解析】考查要点是追诉时效的延长。所谓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无论逃避状态持续多久,也无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
  18.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明确,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必须对每个犯罪的构成特征作尽可能具体的规定,所以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多采用叙明罪状的原则。
  19.D【解析】选项A不正确,因为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人,外国人无所谓叛变;选项B不正确,因为投敌叛变罪没有时间上的要求,战时与和平时期都可能发生;选项C不正确,因为投敌叛变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并不要求必须是中国军人。选项D正确,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要求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思。
  20.B【解析】某甲由于对“非典”缺乏认识,对被强制隔离的意义不能正确理解,而逃离隔离场所,其行为含有导致突发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并实际上导致了“非典”的传播,情节严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1.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合同及专利确权皆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分别属于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自然人间恋爱关系属于“法外空间”,民法不对其进行调整,可以由道德习俗等调整。选项D方为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22.B【解析】本题考查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认识。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他人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皆为非法。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又不危害他人及社会共利益的行为则属于法律允许的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
  23.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于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的认定。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判断某个法律事实究竟是事件还是行为,只是看它本身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作用为要素,而不考虑其发生原因是否有当事人的意志。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都能引起特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且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李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4.D【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据此已经成年却无生活来源者由其扶养人垫付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侵权行为。所以本题医疗费用由赵某的扶养人赵某某夫妇先行垫付。
  25.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问题。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仪以其出资额负有限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26.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分类。按照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按照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按照民事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以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按照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27.C【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表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生效根据是否有相对人而有区别。有相对人的非对话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有相对人的对话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生效。
  28.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9.A【解析】房屋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且根据物权的公信原则,本题中房屋的所有权应归甲所有。
  30.C【解析】本题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和专有部分的区分。不管屋顶平台有无人使用,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就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每一个共有人都有权使用,作为通往屋顶平台的通道,该楼道也应当由所有共有人共同使用,甲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利。一、二、三层的住户不提出异议,并不影响乙提出意见。
  31.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相邻关系的主体问题。凡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都可以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承租人虽然不是所有人,但是此时他是实际的利用人,可以认为承租人能够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
  32.B【解析】本题考查相邻关系中相邻方的容忍义务。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对物的最大化利用,在相邻关系中,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只要是在合理和正常的范围内,他方就负有容忍义务。所谓正常合理的标准,指一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虽然给相邻方造成了损害,但妨碍程度没有超过法定标准。
  33.B【解析】本案中,张、刘二人已经形成了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98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要对共有财产的全部承担义务,故B项错误。如果两人明确约定了各自的份额,则是按份共有关系,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货车的损失。
  34.C【解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34、37、40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对土地进行互换,况且双方已经在发包方处备案,合同合法有效。周某换回土地的要求无理。.
  35.D【解析】《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生效不同,前者只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而质权的生效要求质物的实际交付。
  36.A【解析】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作为要素,是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能成为债。债的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部分。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客体,债权债务就会落空,也就不能构成债。在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有无区别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债的客体与标的不同。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债的标的与债的客体并无区别,实质上是一回事。债权人设立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利益需要,但对于这种利益需要的载体(如货物、劳务等),债权人自己并不能直接支配,须通过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才能达到满足自己利益需要的目的,因此,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因此,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7.A【解析】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主要有合同的承受和企业合并两种形式。本题属于企业合并的行使。
  38.C【解析】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A项中,丙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代替乙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丙不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正确。尽管合同在主体上具有相对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即使债权关系及于第三人的效力。B项为典型的理论上的“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属于债权物权化,是债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因此,B也正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由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一般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但随着现代商品责任制度的发展,我国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责任。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最后.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则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在C项中,甲与乙在合同中为第三人丙设定合同义务,在丙未同意的情况下,该约定无效。
  39.D【解析】合同的解除,指解除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视为自始至终未成立。因此合同被解除后,该合同并非无效合同。确定合同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该遵循:一是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二是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因此。原则上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另外,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0.A【解析】本题涉及保管合同。所谓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7奈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交易习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是保管凭证的给付,并非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也非保管合同的书面形式。而且,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要求保管合同必须或者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C、D项均是错误的。
二、多项选择题
  4J.BCD【解析】。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其因果关系在于: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从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A选项不正确。
  42.ACD【解析】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要注意以下几点:(1)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周岁,即实足年龄,而非指虚岁;(2)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3)应从生目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43.CD【解析】赵某将自己的有罪行为误认为是无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对于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对行为的定性。
  44.ABCD【解析】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根据刑法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的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可见,选项A、B、C、D都符合要求。
  45.ABC【解析】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一个过程,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过程以内,而不能发生在过程以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选项A、B、C都符合要求。
  46.BC【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特点。我国民法属于权利法,它确认并保护民事权利,但是它同时也保护法益,即其保护的重心是民事权利但是合法利益也在民法保护范围之内。另外民法奉行私法自治但是也不排斥部分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虽然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47.ABC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的终止事由。合伙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是合伙终止的原因。具体而言,合伙因为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因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而解散。另外,合伙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强制解散终止。
  48.AC【解析】本题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法定权利,实际上抗辩权本身就属于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如果是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的权利,一方行使基于约定的抗辩事由所产生的权利,仍然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可以暂时阻止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的行使,但却不能使该项请求权本身消灭,当请求权的障碍消除或者消灭后,请求权人仍然可以继续行使请求权。
  49.ABD【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根据通说三要素说,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所以A、B、D正确。主体适格是评价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的要素,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50.AB【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中断。除斥期间和最长权利保护期限均属于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均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简答题
  51.答:罪状,是指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时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是犯罪构成的栽体。罪状的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的表述方式及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
  (1)叙明罪状,即时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出较为具体描述的罪状。叙明罪状的优点是便于理解,有助于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简单罪状,即对犯罪构成特征只作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的罪状。与叙明罪状相比,简单罪状只是描述犯罪的特征,没有超出罪名的范围。因为有些条文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导致理解和执行该条规定的困难,则是立法的缺陷。因此简单罪状不可不用,但不宜多用。
  (3)空白罪状,即在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空白罪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行为违反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因此,认定这种犯罪,必须与上述法规相结合。这是空白罪状的突出特点。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者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采用引证罪状,主要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52.答: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
  53.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然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它是自农村经济改革后因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产生的一项权利。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从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来看,承包经营权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授权所产生的,而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这是承包经营权与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的区别。
  第二,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或集体组织。在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承包合同确定的。合同一旦订立,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滩涂、荒地等。随着我国多种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发展,承包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也要逐渐扩大,凡是法律规定可以由集体组织或自然人承包经营的财产,都可以成为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54.答:留置权,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够成立。
  质权,又称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质权同样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留置权与质权同样以占有标的物为权利的成立要件,都可以以动产为标的物,但两者存在着很多差别。具体体现在:
  (1)两者的性质和功能不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功能仅在于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质权不仅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还有融通资金的功能。
  (2)两者的标的物不同。留置权的标的通常是动产,而质权的标的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权利。
  (3)两者设立的条件不同。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其发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可。而质权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质押合同。
  (4)行使权利的程序不同。留置权的行使存在法定的催告期,留置权人必须给债务人一个不少于法定履行期限的期限,逾期仍不履行的,才得以行使留置权。而质权的行使以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不必给债务人一个催告期。
  四、辨析题
  55.答:(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3)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4)如果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为共同犯罪实行的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仍然要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但其中止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因此,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如果具备有效性则成立犯罪中止,但仅及于中止者本人;如果缺乏有效性则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
  56.答:(1)该商店告示反映了民法的格式条款制度。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虽然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内容常常显失公平。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体现公平原则。商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规定免责条款损害对方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或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商店的告示实质是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1)罪名:妨害公务罪。(2)罪状:叙明罪状。
  (3)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公务活动。即公共事务,有关人员(四种)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活动。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胁迫的方法阻碍有关人员的依法履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活动;或者虽未采取暴力、胁迫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阻碍红十字会人员履行职责活动的,必须强调特定的时间条件,即在自然灾害中或突发事件中。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的主体。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有关人员正在履行公务活动而阻碍,使其难以正常进行。
  58.答:(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2)与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3)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共同侵权人内部,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共同行为人在偿还了全部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
  六、粟例分析题
  59.答:(1)卢某的行为与冯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冯虽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但却能照常生活、工作,就是由于卢的拳击才导致冯某脾脏破裂并死亡。可见,卢未曾认识到自己一拳会致冯死亡,但其这一行为正是在冯某这一特异体质的对象上,造成了冯某的死亡。
  (2)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卢某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冯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一特殊体质,冯某的死亡于卢某而言,是一个意外事件,因而卢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60.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丙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发表于 2012-9-7 17: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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