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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关于扣押物证书证的一个问题》我回去看了书 在《刑事诉讼法》的教材上找到了原文
1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侦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
2 对于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象后,可以叫给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
在侦查中扣押物证书证的是开列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副卷!
在公开搜查中决定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开列清单一式三份!!
也就是河南书上的三份!!
我觉得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我是学法律的,只相信发条,可能编写的书也存在错误,着只是给关心这个问题的同学负责,没别的意思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