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110BBS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给那些参加民法考试的童鞋,个人按照最新大纲整理的民法概念,所有的重点与非重点全部包含在内。下载后可依据自身学习程度选择性学习。
PS:这个可是俺之前花了好几天才整理好的,完全手打的~~~~~~~
民法概念.rar
(14.64 KB, 下载次数: 851)
第一部分 总论 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即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公力救济:又称为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保护。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 自卫行为: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的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正当防卫:指行为人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指行为人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民事义务: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的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以其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指因行使职能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能力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清算:指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即将中止的法人财产,了结其全部法律关系的活动。 合伙: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事业,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 普通合伙:即通常所说的合伙,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入伙:指非合伙人加入到已成立的合伙企业中,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退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特殊普通合伙:指以专业的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合伙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 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民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约定一定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本代理:又称原代理,指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依法律规定而担任,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或者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时效:指某种法定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发生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 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 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基于特殊情况给予权利人适当延长诉讼 时效期间。 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第二部分 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