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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 民法 案例其一题第二小题 不包括武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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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4: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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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案例其一题第二小题 不包括武某吗
发表于 2011-9-20 14: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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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4: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不是继承,是遗赠
发表于 2011-9-20 14: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发表于 2011-9-20 15: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他妻子也应该是的一份啊
发表于 2011-9-20 15: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0:}
发表于 2011-9-21 01: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包括,他问的是谁有继承权,而武某是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遗赠我忘了,后两者都不享有继承权,只有受让权,我是这么理解的!我没写武某!
发表于 2011-9-21 18: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包括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9-22 10: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度查了一下 遗赠抚养协议 是一种继承方式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9-22 10: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9月
20
星期二
丙戌年
二月廿一
   


中国检察日报社出版
第4432期       今日4版

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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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婿对岳母的遗赠扶养协议还须履行吗?专业人士认为——
遗赠扶养协议不宜强制履行

时间:2006年07月23日  10时04分   作者: 李家军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图文无关)

江苏省启东市某镇农民李素芬婚后因没有儿子,于1994年与女婿钱大明、女儿杨小琴夫妇订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2004年1月,钱大明与杨小琴在启东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05年1月5日,钱大明来到法院,请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撤销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经查明,钱大明夫妇与李素芬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有效。钱大明提出的自己与李素芬不再存在姻亲关系,自己不是被告家庭成员,不应该再对其履行扶养义务,另被告有3个女儿均负有赡奍义务,且被告身体健康等不构成撤销协议的理由。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钱大明的诉讼请求。钱大明随后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据《中国妇女报》)

李家军

关于本案,笔者认为:一方面,法院驳回离婚女婿钱大明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另一方面,钱大明也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解除该遗赠扶养协议。

    一、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是李素芬与钱大明自愿签订的,且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继承关系,内容也合法合理,完全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法有效的协议不能撤销


那么,本案中钱大明能否以婚姻关系不存在为由,撤销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呢?一般而言,只有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协议才可以撤销:1.协议的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当事人受到胁迫或者欺诈或者存有重大误解。3.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等。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不存在以上所列情形,而且已经履行了很长一段时间,钱大明所提李素芬有3个女儿均负有赡养义务、且李素芬身体健康,钱大明非家庭成员的事实理由,均难构成撤销协议的法定事由。如果法院支持钱大明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那就意味着该遗赠扶养协议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这显然是不妥的。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不宜强制履行


与任何协议一样,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完全履行。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出卖、交换、赠与等,同时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但是,遗赠扶养协议与一般的协议有着很大区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它是除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外的一项特别遗产继承方式。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它的施行有利于发扬我国尊老敬老,民间互助的高尚风格,既使老人得以安度晚年,又使扶养人能取得财产上的报酬。该协议最重要的特点在于扶养人的扶养行为并不仅仅是财产的给付,也不单纯是一次性的作为,而是既有物质又有精神的长时间的照顾和料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和遗赠人的关系是否融洽,尤其是扶养人的内心意愿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宗旨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法律不能像强制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履行交货义务一样去强制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中的扶养义务人钱大明已经没有任何意愿扶养其前岳母,“强扭的瓜不甜”,即使法院判决钱大明对李素芬承担扶养义务,也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使双方关系更加“尴尬”。


四、扶养人坚持不履行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可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姻亲关系,并不构成不履行协议的正当理由。因为是否存在某种人身关系并非遗赠扶养协议成立的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不得要求遗赠人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本案中,如果钱大明坚持不再履行扶养义务,可导致遗赠扶养协议的自动解除,当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协议的解除意味着协议自此不再有效,先前的履行仍然是有效的,也即钱大明支付的供养费用将得不到补偿。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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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婿对岳母的遗赠扶养协议还须履行吗?专业人士认为——
遗赠扶养协议不宜强制履行

时间:2006年07月23日  10时04分   作者: 李家军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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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东市某镇农民李素芬婚后因没有儿子,于1994年与女婿钱大明、女儿杨小琴夫妇订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2004年1月,钱大明与杨小琴在启东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05年1月5日,钱大明来到法院,请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撤销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经查明,钱大明夫妇与李素芬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有效。钱大明提出的自己与李素芬不再存在姻亲关系,自己不是被告家庭成员,不应该再对其履行扶养义务,另被告有3个女儿均负有赡奍义务,且被告身体健康等不构成撤销协议的理由。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钱大明的诉讼请求。钱大明随后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据《中国妇女报》)

李家军

关于本案,笔者认为:一方面,法院驳回离婚女婿钱大明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另一方面,钱大明也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解除该遗赠扶养协议。

    一、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是李素芬与钱大明自愿签订的,且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继承关系,内容也合法合理,完全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法有效的协议不能撤销


那么,本案中钱大明能否以婚姻关系不存在为由,撤销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呢?一般而言,只有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协议才可以撤销:1.协议的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当事人受到胁迫或者欺诈或者存有重大误解。3.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等。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不存在以上所列情形,而且已经履行了很长一段时间,钱大明所提李素芬有3个女儿均负有赡养义务、且李素芬身体健康,钱大明非家庭成员的事实理由,均难构成撤销协议的法定事由。如果法院支持钱大明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那就意味着该遗赠扶养协议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这显然是不妥的。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不宜强制履行


与任何协议一样,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完全履行。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出卖、交换、赠与等,同时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但是,遗赠扶养协议与一般的协议有着很大区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它是除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外的一项特别遗产继承方式。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它的施行有利于发扬我国尊老敬老,民间互助的高尚风格,既使老人得以安度晚年,又使扶养人能取得财产上的报酬。该协议最重要的特点在于扶养人的扶养行为并不仅仅是财产的给付,也不单纯是一次性的作为,而是既有物质又有精神的长时间的照顾和料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和遗赠人的关系是否融洽,尤其是扶养人的内心意愿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宗旨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法律不能像强制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履行交货义务一样去强制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中的扶养义务人钱大明已经没有任何意愿扶养其前岳母,“强扭的瓜不甜”,即使法院判决钱大明对李素芬承担扶养义务,也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使双方关系更加“尴尬”。


四、扶养人坚持不履行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可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姻亲关系,并不构成不履行协议的正当理由。因为是否存在某种人身关系并非遗赠扶养协议成立的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不得要求遗赠人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本案中,如果钱大明坚持不再履行扶养义务,可导致遗赠扶养协议的自动解除,当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协议的解除意味着协议自此不再有效,先前的履行仍然是有效的,也即钱大明支付的供养费用将得不到补偿。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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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09: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遗赠抚养协议 是一种继承方式啊
发表于 2011-10-12 09: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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