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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其中部分条款引发质疑,涉及监视居住、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实施逮捕等情况,被指是刑诉法的倒退。 本报讯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网易微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我国现行的刑诉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经过一次修正。上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自全国人大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15年以来再次启动对刑事诉讼法的大修。
这次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面较大,修改的条文比较多,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同时公布的,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作的草案说明和草案修正前后对照表。截至昨晚11时50分,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中,已有3039条意见。
该法的修改非常重要。尽管刑事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占的比例不足1/10,每年约100万件左右,却牵涉到千家万户,是民众非常非常关注的事情,因此应该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不仅要听取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也要听专家学者的意见,更要吸取民众的意见,把法律修改好。何晔晖委员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积极地回应社会各方面的关切、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多年来关切的重要立法。仅十一届以来,四次代表大会上共有85件议案、2485位代表和1个代表团提出有关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的议案。沈春耀委员
延伸阅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十九、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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