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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黑龙江省公检法系统补充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度公检法系统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及发布方式 全省2015年度公检法系统计划考试录用4031人,其中, 公安系统2401人;检察系统562人;法院系统1068人。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及各系统、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即日起在省内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ljgwy.net)发布具体招考计划。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1979年5月29日至1997年5月29日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不超过40周岁(1974年5月29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本次招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重点配合黑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体制改革的推进为公检法系统招录人才,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黑龙江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18号),符合政策的艰苦边远地区县乡级公检法机关可根据用人需求,适当放宽部分条件设置,降低进入门槛,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到基层公检法机关建功立业。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曾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计算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 现役军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约定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不得报名,期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三、报名程序 全省2015年度公检法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报名、照片传递、资格审查、缴费确认、准考证打印均通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进行。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黑龙江省2015年度公检法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计划》。 报考人员从即日起可以通过登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ljgwy.net)进行查询。 对招考计划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相应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查询。 (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至6月2日,报名网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ljgwy.net)。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2015年5月29日9:00至6月2日17: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进行网上注册,并按要求提交报考申请、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报名方法和注意事项可在该网站上查询)。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应及时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按审查意见要求,说明具体理由、补充填报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或在规定时限内改报其他职位。对最终资格审查结果有争议的,报考人员可在网上提交仲裁申请。 3.缴费确认。考生在2015年5月29日9:00至6月3日17:00期间通过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ljgwy.net),在网上成功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缴费标准及具体操作方法见网上说明)。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2015年6月22日9:00至6月26日17:00期间,考生凭身份证号和密码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ljgwy.net)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 1.政策与技术咨询电话:0451-12333。 2.本年度黑龙江省公检法系统公务员录用考试与艰苦边远地区县(区)、乡(镇)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省直和市(地)直属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同步报名、同步考试的方式进行,请报考人员慎重选择考试类别,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类考试中一个部门(单位)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3.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违纪作弊的,除取消面试资格和录用资格外,一律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按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对报名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职位在笔试前先行现场资格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提出个别职位报名调整意见。 5.对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人数达不到招考计划数5倍的,原则上缩减、取消或合并该职位的录用计划。特殊情况,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报考职位被取消的考生可选择报考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6.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需进行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7.报考法院系统法官助理职位的考生需进行微机打字技能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8.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网上报名成功后先行缴费,其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网上另行公布),凭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或扶贫办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或农村特困证明(原件)、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考试退费事宜。 9.有关报考政策请参阅附件《报考指南》。 四、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1.公共科目笔试 报考一般性职位的人员只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满分为100分。 2.专业科目笔试 报考特殊职位的报考人员,需分别参加《公安专业基础知识》、《检察专业基础知识》、《审判专业基础知识》等专业科目笔试考试。专业科目每科满分为100分。 3.笔试总成绩计算 笔试总成绩按百分计。 (1)一般职位考生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 (2)参加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2+申论成绩×2+专业科目考试成绩)÷5 4.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时间拟定于2015年6月27日。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准考证》为准。 5.笔试分数线确定 笔试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人选资格确认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进入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中按照各招录机关申报的计划录用人数3倍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招考职位,需缩减或合并招录计划。缩减或合并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允许适当调整开考比例。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并在网上统一公示。若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数量。笔试单科成绩为零分及低于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对捆绑类职位考生进行面试资格确认,报考捆绑类职位并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在面试前需要进行二次报名,以确定具体职位。 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确认时,各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笔试时提供的照片及相关信息,仔细核查报考者提供的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其它职位需求的证书材料,需要学历认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凡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六、面试、体检和考察 面试成绩以百分计,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能测试及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若考试总成绩相同,分别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面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的高低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市(地)级以上综合医院严格按照公务员体检有关政策文件执行。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考察标准与规定程序进行考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七、公示和录用审批 对确定的拟录用人选,由市(地)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系统按规定进行录用前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系统按归口管理原则分别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拟录用人员名单。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参考。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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