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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规定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的组织纪律要求人民警察要服从领导,服从指挥,服从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这里所说的“上级”,既包括人民警察所在机关的领导,也包括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是指人民警察所在机关及其上级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法要求人民警察作出或者禁止作出某种具体行为的指令,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 的。“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是指决定和命令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范围。“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是指不能因为提出异议就擅自停止或者更改决定和命令的内容。对于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按照决定和命令执行的后果,要由接受决定和命令者承担。但对于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所执行的决定和命令本身有错误而造成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二、拒绝执行指令的条件 人民警察拒绝执行指令的适用条件是:当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1. 人民警察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判断题) 【答案与考点提示】错误。本题考查的是人民警察拒绝执行指令的适用条件,具体参见本考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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