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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立法权限,则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资格和范围。 从广义上讲,由不同立法主体性质所决定,不同的立法主体具有不同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权的主体性质和地位来分,立法权可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国家立法权是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有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是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行政立法权是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地方行政立法权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具体到我国而言,不同层面的立法机关具有不同的立法权限,这在《宪法》和《立法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同时《立法法》还规定了法律的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法律的绝对保留是指,对某些事项只能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其他任何立法主体都无权对这些事项进行规定。绝对保留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相对保留是指,某些立法事项本来只能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但是,在尚未制定法律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相对保留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国家主权的事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通过两个方面的途径来获得。一方面,根据《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其可以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行政法规:(1)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另一方面,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并非所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地方立法权,而是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之内,这些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所针对的事项包括:(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3)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事项以外的某些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事项是排除了以下内容:国家主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1)国务院各部门具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2)地方政府具有制定地方性规章的权力。《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包括两方面,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是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1. 在我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判断题) 【答案与考点提示】错误。本题考查各级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显然并不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本题的表述有错误。 2.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单选题) A.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需由规章规定 C. 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 D. 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答案与考点提示】D。见本考点详解。 3.我国《立法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 )。(单选题) A.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 B.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 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答案与考点提示】c。见本考点详解。 4.下列哪种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单选题) A.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B.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 C.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D.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 【答案与考点提示】B。 5.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2009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对实施《消防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单选题) A. 《办法》属于对《消防法》的立法解释 B. 《办法》属于《消防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 《办法》属于对《消防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 《办法》对《消防法》进行了体系解释 【答案与考点提示】B。见本考点详解。 6.某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某部委规章的规定不一致,不能如何适用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多选题) A. 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B.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 D. 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答案与考点提示】ABC。见本考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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