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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_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大纲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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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2: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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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主要内容
一、  人民警察
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实施行政处罚;(3)对特定人员实行人身强制;(4)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5)按照规定使用武器;(6)按照规定使用警械;(7)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8)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所和建筑物;(9)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10)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11)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察措施;(12)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现场管制;
3、       非工作时间履职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4、       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时限:(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5、       优先通行权的适用条件: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6、       优先征用权的适用条件: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7、       交通管制权的适用条件及审批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8、       现场管制权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9、       人民警察的义务:(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五)救助危难群众。
(六)帮助解决群众纠纷。
(七)及时查处报警案件。
(八)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10、人民警察的纪律: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十三)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11、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2、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及拒绝执行的适用条件: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13 、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警械和武器的定义及种类: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2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3使用警械的条件: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4使用武器的条件: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5、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6、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7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8、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9、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补償: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2)、过罚相当原则。
(3)、公开原则。
(4)、公正原则。
(5)、保障人权原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3、治安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5、收缴、追缴的适用对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6、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十八周岁以上为完全法律责任年龄阶段。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7、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与数过并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8、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_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大纲及要点.rar (377.25 KB, 下载次数: 99, 售价: 10 ¥金币)
发表于 2014-9-5 12: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后面的好像不是大纲内容吧。
站长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4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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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3 11: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后面的果断不是大纲了,有种上当的感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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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3: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第几章不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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