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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及袭警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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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08: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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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以及袭警行为,严重妨碍民警正常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侵犯民警的人身权益,也侵害了民警所代表的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要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袭警行为,需要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多方面的工作和努力。其中,准确充分地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手段和措施,是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执法民警最为现实而有效的对策选择。因此,本文分类列举了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及袭警的各种行为形式,并有针对性地对制止和处罚这些行为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汇总,以便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置此类事件和行为提供法律参考。
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及袭警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和袭警行为的目的各有不同。有是是出于维护自身的不当利益,阻碍警察依法制止和处罚其违法行为;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泄私愤;有的纯粹是由于目无法纪而寻衅滋事,如一些惯犯、累犯、个别易冲动的青少年以及一些醉酒的人。至于一些正在实施杀人、爆炸、抢劫等重大犯罪的行为人以及因实施这些犯罪正在被抓捕的犯罪人,其拒捕和袭警行为几乎都是必然的且暴力的,因而这种袭警行为基本上与妨碍执行公务的性质无关,其定性一般应为杀人罪、伤害罪,对此的防范、处置和法律责任追究,都不同于一般的妨碍公务和袭警行为。
所以,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和袭警,是既互有交叉、又有所不同的两个概念。有些妨碍公务的行为不一定指向警察人身,也不指一定有袭击行为;有些袭击警察的行为,目的和动机也不一定是指向警察所从事的公务。行为的目的不同,其法律性质不一样,适用的法律依据也各不相同。
——妨碍警察执行公务行为
此类行为,目的就是阻止、妨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在执行的公务活动,它又包括三种情况:
1.未使用暴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警车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输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指出,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2.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同时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3.谎报警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步谣言,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冲击公安机关、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行为
实践中,有的违法犯罪分子在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无理取闹,扰乱公安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有的聚众冲击公安机关。对此,可以分别情形作如下处罚:
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第的规定,扰乱公安机关秩序,致使公安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冲击公安机关,致使公安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谩骂人民警察的行为
对于侮辱、谩骂人民警察,其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目的和后果不明显的,可以区分情形作如下处罚:情节一般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殴打、故意伤害人民警察的行为
未达到轻伤害、重伤害程度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结伙殴打、伤害警察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达到轻伤害、重伤害的程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制止妨碍公务行为和袭警行为的法律措施
对于妨碍执行公务以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人民警察应该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手段和措施,加以制止和处置。
——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传唤
对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以及在公共场所侮辱、袭击人民警察的,根据事态发展,可以将行为人强行带离现场、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使用警械
使用驱逐性、强制性警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规定,经警告无效,为制止强行冲越人民警察行为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等行为,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使用约束性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抓捕、看押、强制传唤等任务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酗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判明有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发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紧急形式时,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发表于 2011-6-17 09: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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