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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招考] 苏州市公安局招录97名文职雇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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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9: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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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社局同意,根据《苏州市公安局招录雇员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文职雇员97名,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岗位、人数及条件(见《苏州市公安局招录文职雇员岗位表》)
二、报考要求
报考苏州市公安局文职雇员,除符合招录岗位所规定的学历、专业、招录条件等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愿从事公安文职雇员工作,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强。
3、2011年应届毕业生限苏州市区(不含五县市,下同)生源;其他人员限苏州市区户籍。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4月18日至1993年4月18日期间出生)。报考后勤保障员岗位的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0年4月18日以后出生)。现在公安机关各辅助性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需提供用人单位证明)的治安辅助人员、户口协管员、联防队员、合同用工人员年龄放宽至38周岁以下(1972年4月18日以后出生)。
5、 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机警敏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纹身,肤表无异常,无传染性疾病。肝功能检查各项指标正常。双眼矫正视力(标准对数视力)达
4.9。体检标准按招录人民警察所使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7)其他不宜报考的情形。
三、报录程序和方法步骤
1、报名。
(1)网络报名: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请报考人员于4月17日上午10:00至4月18日下午5:00登陆苏州人才网(http://www.szrc.cn,下同)进行网络报名,报名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不得重复报名。请报考人员务必准确填写个人资料,信息不实者视为报名无效。
(2) 现场审核确认:完成网络报名的报考人员,请于4月20日登陆苏州人才网查询并打印《现场审核通知单》。根据通知时间由本人携带《现场审核通知单》、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以及办公自动化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驾驶证等相关证明(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至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干将西路 288号)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招录职位明确需要基层工作经历的,还需提供社保缴纳明细或劳动手册(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至2011年7月31日累 计工作一年以上。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3)通过现场审核确认的报考人员,请根据《审核确认书》的要求自行到苏州人才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2、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类。
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考生总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考生总成绩于当天面试全部结束后公布于面试地点。
笔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项内容,一份试卷。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
笔试成绩在苏州市人才网公布,公布时间在笔试准考证上说明。同时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通知书领取方式。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岗位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人员应按照《面试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
3、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岗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同岗位末位出现并列时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根据岗位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4、政审
体检合格者参加政审。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根据岗位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5、调剂
对于未满招录计划的岗位,可从报考其他与该岗位的招录条件相同岗位的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6、录用。
政 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苏州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由苏州市公安局发放《录取通知书》。录用人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到苏州市公安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二个月。文职雇 员在试用期内应接受岗前培训与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予以录用。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工资待遇
公安文职雇员一律实行公益性岗位制度。公安文职雇员的薪酬待遇由苏州市政府财政保障,并享受国家和苏州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五、纪律与监督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有关通知,未按有关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报到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录。招录实行自律制度,即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招 录文职雇员岗位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 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咨询电话:(0512)65225661转20534;监督举报电话:(0512)65225661转 20442。
六、本简章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发表于 2011-9-1 16: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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