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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告] 四川广安市2011上半年公开考录公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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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1: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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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广 安 市 委 组织 部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1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
(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简称参照管理工作人员)27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发布):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止2011年3月25日,报考人员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区市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5周岁(1975年3月25日-1993年3月25日期间出生)之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0年3月25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批准录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人员;
  4.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和在读学生(不含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
  6.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收单位及名额
  2011年上半年我市共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275名。其中:市级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33名,区市县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117
  名,乡镇机关125 名。
  招考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广安市2011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职位表》。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25日至3月29日,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资格审查包括网络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入闱前的资格复审及考察工作中的资格确认三个环节。在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招考公告”和 “招考职位表”等,了解招考职位所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真实、准确填写《2011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按网络提示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资格初审。根据报考者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委托广安市考试指导中心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全部报考者的资格审查于3月30日结束。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者重新上传照片。
  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3月25日至3月30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并务必按网络提示打印《2011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可于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
  (二)确认缴费
  经初审合格的考生,须于2011年3月25日至3月31日期间登录到报名网站进行确认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减免笔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第1项的考生凭区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第2项和第4项的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第3项的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符合减免条件的考生应于网络缴费截止前的工作日内到广安市考试指导中心递交减免申请材料,经按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考生免缴当次考试考务费。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职位调整情况
  笔试报名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之比一般不得低于5:1。在报名缴费工作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需调整的,由广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整仍达不到比例或没有调整对象的,相应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有关情况将及时在广安党建网(www.gadj.gov.cn)、广安人才网(www.garc168.com)公告。
  (四)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了确认缴费(含减免费用)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11年4月18日至4月23日24:00前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
  (一)笔试
  1.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卷面满分100分。
  2.
  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1年4月24日(星期日),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3.成绩查询:笔试各科成绩于2011年5月25日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公布。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义的,可于2011年5月25日至5月29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申请查分,查分结果于2011年6月2日公布。
  4.笔试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由广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于2011年6月14日前在广安党建网、广安人才网公布。
  笔试折合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5%+《申论》成绩×35%+笔试加分
  5.笔试加分政策:在“5.12”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人员,受到区市县、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1年4月25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立功受奖证书和表彰文件等)和本人联系电话送交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209号)公务员二科。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顾录用为公务员(包括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的加分。
  (二)面试:2011年6月17日前,根据考生的笔试折合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缺额,经广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
  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该职位录用名额3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人员。
  考生在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2011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等,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另行通知)。其中,几种特殊报考对象,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有关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4.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面试于2011年7月2日至7月3日进行。面试具体事项由广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广安党建网、广安人才网公布。
  五、体检及考察
  面试后,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含事先确定拉通排序的职位和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并由广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考察。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录用体检、考察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我市同级机关其他达到比例的职位录用考察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所有职位的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或体检缺席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发布体检结论公告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各职位录用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广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六、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在广安党建网、广安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用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广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录机关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两年。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设置监督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26-2399920、2392200
  政策咨询电话:        0826-2663233、2678966
  监
  督 电 话:        0826-2393328、2331722
  九、相关事项提示
  (一)请考生网上报名时最好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复审和面试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广安市2011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职位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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