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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告] 黑龙江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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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5 21: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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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我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补充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1年度省直48个部门、哈尔滨等13个市(地)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及发布方式
全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计划4773人。其中省直2116人;市(地)1082人;县(市)1108人;乡(镇)467人。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地组织、人社部门即日起在省内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222.169.224.135:8080/)上发布具体招考计划及招考条件。

二、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以及2009、2010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且服务期满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项目生”)。
3、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社会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力;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3年3月5日以前,1975年3月5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3月5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报考公安、监狱劳教部门的,需具备规定的人民警察年龄、身体条件及政审条件。

乡镇招考计划中标明招录“项目生”职位的,属专门招考上述项目生计划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对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的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三、报名方法

全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报名、照片传递、资格审查、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进行。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黑龙江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简章》。(各类职位的招考简章将在近期陆续发布)
报考人员从即日起可以通过登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以及各招考部门的网站和各市地组织、人社部门的网站进行查询。

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招考简章》和上述网站查询。

为方便考生报考,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网络报名流程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阅该指南。

(二)网上报名
法检系统报名时间为2011年2月25日至3月5日,其它招考单位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5日至3月14日。法检系统网上报名结束后于2011年3月7日至8日进行现场报名确认,不合格者可改报其它招考单位,现场确认的地点及其他相关事宜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检察院林区分院在网上另行公告。

本次报名网址是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222.169.224.135:8080/)。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2011年3月5日8:30-3月14日18:00期间登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按要求提交报考申请、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名方法和注意事项可在网上查询)。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3月6日至3月16日期间登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改报其他职位。对报名资格审查结果有争议的,可按管理权限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地组织、人社部门申请复核。报名资格审查复核裁决结果在第二日内通过网络通知考生。

3.缴费确认。考生在2011年3月6日至3月19日期间通过身份证号和密码登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通过指定银行在网上成功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笔试结束后凭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或扶贫办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或农村特困证明(原件)、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网上另行公布)经考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退还考试费用事宜。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2011年4月14日至4月23日,考生凭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打印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
(1)政策与技术咨询电话:0451-55960953、87130125。

(2)考生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3)考生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在资格复审和录用审批时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5)公安、司法部门部分职位对身高、体重、视力的要求标准和体能测试标准将在网上公布。
(6)报考省直监狱、劳教系统的公务员实行聘任制管理。管理办法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文件执行。

(7)对报名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5倍的职位,原则上缩减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对边远贫困地区及特殊岗位不足报名比例的职位,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适当放宽比例。报考取消职位的考生可改报其他职位。请考生在3月16日前随时登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查询本人报考的职位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请速与报考单位主管部门或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录用处联系。未联系的,视为放弃报考。
四、招考办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与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一)笔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一般职位,只考公共科目,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满分为100分,总分200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部分职位加试科目分别为《公安基础知识》、《检察基础知识》、《审判基础知识》、《监狱劳教基础知识》,统一纳入公共科目笔试考试,每科独立成卷,满分均为100分。
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1、一般职位考生的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

2、加试科目职位考生的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2+申论成绩×2+专业科目考试成绩)×40%
专业科目的考生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另行确定。

报考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加试微机打字技能测试。报考法检系统法警职位的考生,加试体能测试。

公共科目笔试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参考。

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两科,笔试时间拟定在2011年4月24日;加试科目笔试时间拟定在2011年4月25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以《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地点为准。

(二)面试。面试形式、内容和组织原则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进入面试的人选,面试前由招录机关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及相关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现场核对(不含法检系统)。报考公安、司法系统的考生要进行身高、体重、视力的目测。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应报请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并依次进行递补。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将对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条件不符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筛选原则。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笔试单科成绩为零分,不能进入面试。

法、检等系统捆绑计划实行先报职类,后报职位的方式,笔试前报职类,面试前报职位,笔试总成绩高者,优先选择职位参加面试。

面试后,将笔试总成绩与面试成绩累加合成考试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若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高者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四)体检与考察。由市(地)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稿)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五)公示及录用审批。各用人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及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由地市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统一进行录用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按照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附件: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doc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doc
报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体能测试标准(试行).doc
报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条件.doc
黑龙江省2011年度法院、检察院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招考计划.xls
详细内容可点击(请保留):http://www.hnaa.com.cn/servant/zixun/shengwai/20110223/servant_8249.html
发表于 2011-2-25 21: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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