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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女检察官暴打12岁女孩给我们的警示---孙景民专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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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16: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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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教育孙景民专家团队独析:
女检察官暴打12岁女孩给我们的警示




一条有关“女检察官暴打12岁女孩”的信息在网络上不胫而走:“2010年3月23日中午,辽宁省辽阳市实验小学东门口,一名小女孩和同学一起玩耍不小心把这个女人的轿车碰掉一块小指甲盖儿大小的漆,这个凶残狠毒的女人和她亲属一共三人揪住小女孩连踢带打,左右开弓连打女孩耳光,而且还不解气,在110北铁门派出所到来之前又打了一次。虽然“女检察官暴打12岁女孩”有少许失实的地方,但是打人确实事实。
  打人已经是事实了。白纸黑字,现场照片,一应俱全。怎么抵赖也不能抹杀事实。辽阳检察院领导也解释,打人者并非什么检察官,而是一个小小的书记员。虽然打人不是在公务时间,但她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打人者已经被罚款停职拘留,这当然是值得广大民众欢迎的。不过对于受害者是否能够得到损伤赔偿和精神赔偿以及今后打人者是否还能继续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是网友们高度关注的事情。
  在老百姓平时的印象中,不管是什么公职人员犯了错误,都是象征性的给予罚款,拘留,然后调离原来岗位,从甲地调到一地,让当地人眼不见心不烦也就算处理了。其实,人家该干什么还干什么,工资该领多少还领多少,只是挪个地方,换个环境,没什么大碍。
  我认为,这件事不单是对辽阳检察院是一个考验,也是对中国司法系统的一个考验。虽然打人者只是一个书记员,但她所在的机关却是法律机关。如果一个司法机关的公务员还不知道打人是犯法的,那么,普通民众怎么明白法律是什么东西呢?
  我们经常听到说,某人犯法了,是因为他法律意识不强,或者不懂法律。难道检察院的书记员法律意识还不强,还不懂法律吗?如果真是这样,那我们的司法机关指定是滥用人,把一些不具备法律资格的人员充斥到法律部门,那就是用人制度的问题了。这样的问题就应该立即纠正并大范围的进行排查,查出那些不适合干司法工作的害群之马,将他们清除出司法队伍,以免给司法部门抹黑。
  我们国家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人们都希望在一团和气中生活,可是却有那么一些人,有一点权利就想制造事端,释放出不和谐的噪音。前几天才出现乡长因杯具与农民发生的冲突,现在又发生检察院书记员打小学生事件,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低下。很多人除了那一身光鲜的衣服和优越的地位外,他们怀着的是不尽的私欲和贪念,常常以一种弱肉强食的动物理念来对抗社会文明
  所以,我认为,我们的社会不是几本“国学”典籍就可以使人弃恶从善的,我们需要的是法律和监督机制的健全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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