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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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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13: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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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0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由被考核人填写平时考核登记手册,并结合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或季度为周期开展,但每个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平时考核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审核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之一。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和在本考核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按各职务层次分别计算。
      县(市、区)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的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不突破本地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乡镇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统筹掌握审核。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受机关负责人的授权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四)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建议,拟定考核等次;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五)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并加盖机关印章;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被考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又不申请复核,拒不签署意见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作出说明,考核结果有效。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束时,各机关应及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汇总数据及考核结果名册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审核备案后,考核结果方为有效。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照单位自定的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各省辖市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本辖区年度考核汇总数据报省人事厅。政府人事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责令其纠正。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办法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的,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作出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本人不列入派出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  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  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机关进行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  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因公(工)负伤的公务员,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09-5-27 08: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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