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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无正当理由断电可罚百万 房东收电费禁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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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10: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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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历经3年的打磨,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接受第三次审议。这其中,最大、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条例名称从《河南省供电条例》转变为《河南省供用电条例》,一字之差,使《条例(草案)》用整整一章的篇幅来阐述和规定“用电人权益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电、限电;临时停电,需要提前“预告”;物业小区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让消费者找到了与“电老大”平起平坐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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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正当理由断电可罚款百万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二、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四、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五、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六、其他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
  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一、四项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限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需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未出具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的,不得停限电”。
  仅凭领导一句话就能断电,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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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表准不准第三方说了算
  今年2月14日,郑州市金色港湾社区50多家住户的电表被集体拆卸。业主们按照通知来到供电公司营业厅,被告知拆走电表是为了校检核准,因为检查时发现他们的电表有问题,涉嫌偷电。此事经媒体曝光,网友感叹:“电老大还是牛,说你不准就不准,准也不准!”
  第十三条规定:“用电人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用电人承担。”
  电表准不准,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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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电有异议可查询投诉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用电人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也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用电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电人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用电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用电人可以向当地电力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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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物业不得无故停电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小区物业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违反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规定,是否会成为一些不良业主抵抗物业合理涨价或收费的“法宝”呢?委员们认为: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采用停水、停电等手段胁迫业主接受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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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停电须提前一天告知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高汉青说:“前不久,我住的小区的电梯停电了,到现在也没闹清楚是谁停的电。不少小区都出现过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这个问题要尽快规范。”
  《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采取中断供电措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告或者通知用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供电企业应提前7日通告用电人;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提前24小时通告用电人。
  不过,刘建功委员认为这还不够。他说:“条例还应该规定提前告知的内容,比如,供电断电时限,是否使用备用电源,如何保护电器设备等,这样不仅能够约束供电企业在约定的时限内供电,还能提高其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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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代收电费不能加价
  对郑州的许多租房族来说,承受高房租不说,还要承受高电价。7月1日,郑州开始实施阶梯电价后,城中村里许多房东将电价涨到每度1.5元,甚至有部分房东将电价直接涨到每度2 元。许多租住在城中村的年轻人无奈地调侃自己:“用最低档的电,掏最高档的钱!”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12-9-26 12: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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