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解释均为书中原话
一、C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ffi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B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D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据此,聋哑人、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这不但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也是整个社会对这类人员充满人文关怀的表现。
这里需要主义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又哑的聋哑人。
[ 本帖最后由 yiqi 于 2008-11-16 12:57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