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6j<9Y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Q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TR"C<&y$j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FaL\6w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XBHJD\#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7y5ZJ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CWj_K2=d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P4WfV d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Wh[QR-7Ew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与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rPV Q#iB (八)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SQp|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与一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uZqL'l+/y (九)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司局股、所、队长,不具备
:ym?]EL4o 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b6$N_M{H1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y7Po$)8l (十)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0YH5B5b !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_jWs(OmJ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C( -f 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e~r/!B5X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