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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马 鞍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马人社〔2011〕21号)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2012年当涂县所属中小学、幼儿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1. 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3. 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二、招聘计划 全县计划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100名,具体招聘岗位和人数见下表: 2012年当涂县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和人数表 单位 | 合计 | 语文 | 数学 | 英语 | 物 理 | 化学 | 生物 | 政治 | 历史 | 地理 | 音乐 | 体育 | 美术 | 计算机 | 幼儿园 | 高中 | 当涂一中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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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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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涂二中 | 5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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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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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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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石桥中学 | 8 |
| 1 | 1 | 1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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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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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农村初中 | 20 | 1 |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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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 | 1 | 3 | 3 | 3 | 2 |
| 农村小学 | 30 | 2 | 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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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3 | 3 | 5 |
| 幼儿园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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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合计 | 100 | 4 | 5 | 14 | 2 | 2 | 3 | 3 | 3 | 3 | 6 | 6 | 6 | 9 | 34 |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年龄:报考高中、初中、小学教师岗位的人员年龄为30周岁以下(198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报考幼儿园教师岗位的人员年龄为25周岁以下(1987年8月31日后出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三)学历、学位与专业:报考当涂一中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具有硕士学位以及相应的教师资格;报考当涂二中、石桥中学、农村初中人员须具有 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 学士学位以及相应的教师资格;报考小学、幼儿园人员,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及相应的教师资格。以上学历均为国家承认的国民 教育学历。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完整的毕业生学业档案,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得报考:⑴ 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⑵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⑶ 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⑷ 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⑸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6)现役军人;(7)在编在职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 报名方式:由县人社局、教育局、监察局共同负责,实行统一现场报名、资格审查。 2. 报名时间:2012年7月19日至23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逾期不予补报。 3. 报名地点:当涂县教育局办公楼4楼会议室(太白路东段县职教中心院内)。 4. 报名与资格审查办法: ⑴报考人员须填写《资格审查表》,每人限报1个岗位,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和参加考试。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数比例不小于3∶1;不足 3∶1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或相应减少招聘岗位数(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7月26日上午8∶00—11∶30在县教育局办公楼4楼会议室改报符合 条件的其他岗位,逾期不予改报)。 ⑵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同底照片3张,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2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招聘岗位所需的《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符合加分条件的大学生“村官”、“ 三支一扶”等 服务基层项目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安徽省大学生“村官”证书或由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证 明、与县(市、区)委组织部签订的选聘协议书或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服务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通过资格审查人员,每科缴纳45元笔试费(公共知识为一科,专业知识为一科);进入 面试人员,另需缴纳80元面试费。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统考笔试费用的政策。办理减免手续时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 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上述人员同时均须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2012年7月31日在报名地点发放《准考证》。 (二)考试 招聘岗位中,高中教师、幼儿园教师岗位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考;初中、小学采用笔试的方式招考。考试由县人社局会同县教育局组织实施。 1. 笔试 (1)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2)笔试内容: A、公共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基本知识; B、专业知识: 报考高中学科以我县高中现行使用的普通高中相应学科教材为主。 报考初中语文(或小学语文)、数学(或小学数学)、英语(或小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学科以我县现行使用的初中相应教材为主;报考小学和初中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学科以我县现行使用的初中和高中相应学科教材为主;报考美术学科的考生自带素描工具。 报考幼师岗位的以师范学校所学幼教专业知识为主。 C、教案设计: 报考初中、小学学科人员考此内容,命题范围分别为报考初中、小学对应学科教材。 笔试成绩满分150分。初中和小学笔试科目为《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教案设计》,分值按2∶6∶2比例设置;高中、幼师笔试科目《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分值按1∶2比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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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面试
⑴面试形式、内容:采取撰写教案与上课形式。主要测试教育教学能力(使用教材同前,自备)。现场撰写教案后抽签确定上课顺序,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⑵面试对象:面试对象按笔试成绩分学科由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知识成绩高低排序,成绩仍相同的一并进入面试。笔 试成绩低于60分(按百分制折算)不得参加面试。不足规定比例按实际笔试入围人数面试,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或超过所在面试组当天实际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成绩的平均分,否则不予进入 体检与考察程序。 ⑶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 加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于2012年7月26日携带相关证书,到县教育局办公楼105室(联系电话:6748020)申报加分;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增加2分,逾期不再补办。 4. 考试总成绩 高中和幼儿园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分值保留2位小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高低排序。初中和小学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知识成绩高低排序,仍相同的按教案设计成绩高低排序。 (三)体检与考察 1. 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以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体检参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 行)》等规定和规程执行,不合格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工作由县人社局会同县教育局组织实施。 2. 体检合格人员即为考察对象。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采取查阅档案,走访考核对象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等方式进行,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德、遵纪守法、工作表现(学习成绩)等,并对其报名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 (四)公示、自主择校 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在确定拟聘用人选时仍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对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的,按所报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类别、学科分数高低顺序,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由考生本人自主择校。 在招聘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因下列情况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在拟聘人员审批前报到后一周内,按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在所报学段学科内依次一次性递补。 1.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含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的。 (五)聘用 此次招聘的中小学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与招聘学校签订3年期《聘用合同书》,由县人才交流中心鉴证,凭《聘用合同书》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正式教师同等待遇。人事代理期间不得流动,3年后考核合格办理正式入编手续。对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不入编,与招聘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每3年续 签一次,由县人才交流中心鉴证,享受正式教师工资待遇。 五、纪律与监督 对有违反《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第40条、第41条、第42条规定情形的,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整个招聘过程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咨询电话:0555—6798771(县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0555—6748020、6748031(县教育局人秘股) 监督电话:0555—6732715(县监察局) 0555—6748028(县教育局监审股) 六、其他 本《公告》由县人社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涂县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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