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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告] 河南司法考试公告 估计今年不会和政法一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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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09: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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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2日、23日举行。现将2012年河南省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河南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为:嵩县、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鲁山县、卢氏县、南召县、内乡县、镇平县、淅川县、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太康县、新蔡县、兰考县、民权县、宁陵县、柘城县、光山县、新县、固始县、淮滨县、商城县、潢川县、宜阳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社旗县、桐柏县、睢县、虞城县、上蔡县、平舆县、确山县、杞县、通许县、叶县、郏县、内黄县、原阳县、南乐县、濮阳县、舞阳县、夏邑县、罗山县、息县、扶沟县、鹿邑县、正阳县、泌阳县、汝南县。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止2016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3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全省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6月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3.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按照网上报名时预约的现场确认时间,携带报名材料到报名地省辖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在上述期限内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确保报名时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做出相关承诺。凡填写、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报名人员承担。
  (四)考务费。
  报名人员报名时须缴纳考务费240元。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用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于8月20至9月23日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报名学历条件认定
  (一)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二)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询并打印出相关信息,在现场确认时一并提交;查询无结果的,报名人员应当向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河南省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39号)申请学历认证,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不能提供学历查询或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三)除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报名人员学历条件认定,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原则上不予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学历证明书》,并持补办的《学历证明书》报名。
  (四)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其学历证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未经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批准,凡军队计划外招收的地方学生,不承认其学历地位。对于持军队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是否符合国民教育序列认可的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经查询无结果的,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
  (五)报名人员学历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不符的,须提供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报名学历条件认定所需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时,必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三、 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24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7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7日晚20时至10月2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四、 考试复习依据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2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河南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 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六、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见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七、咨询电话
  河南省司法厅:0371-65906767;
  省辖市司法局:郑州0371-67651166;开封0378-3888551、3888552;洛阳0379-63334167;平顶山0375-4890882;安阳0372-5101395;新乡0373-2027277;南阳0377-63196926;信阳0376-6280019;驻马店0396-3669267、15893970702;商丘0370-3263159;许昌0374-2628003;周口0394-8206271;焦作0391-3569882;漯河0395-2957899;濮阳0393-6681039、6681050;鹤壁0392-3351428;三门峡0398-2817108;济源0391-6633717。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发表于 2012-6-10 09: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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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11: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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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7: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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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6: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准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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