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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处理常遇尴尬(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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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21: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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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孙燕
轻伤害案处理常遇尴尬
轻伤害案处理常遇尴尬
记者孙燕

  轻伤害案件,是指物理学、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害案件。该类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多是长辈棍打“不孝之子”,看不惯某些行为而痛打“害群之马”,或因小事、话不投机,气愤之下,一时失手将人打成轻伤等。案件虽然小,但是数量多,涉及范围大,往往人数也多,处理不好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会造成SF(即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据统计,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伤害类案件已经成为仅次于盗窃案的犯罪案件。对此,相关法律专家表示,轻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能简单地把轻伤等同于构成轻伤罪。

  因为琐事

  2011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赵亮骑电动车行至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经三路交叉口处时,因车速较快与步行至该处的被害人杨龙发生纠纷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亮用拳头朝杨龙面部打了几拳,当被害人王安民上前劝架时,赵亮又用拳头朝王安民面部打了几拳。经鉴定,被害人杨龙、王安民均系左眼眶内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晁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二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分别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各7000元,共计人民币1.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于2011年8月1日依法判决:被告人晁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因为亲情

  2011年3月26日12时许,在郑州市东风路某超市三楼蛋糕区的被告人刘伟,因其姐姐刘玉与被害人刘秋因纠纷发生争执,其间,刘伟用手扇了刘秋左脸一巴掌,并用脚向刘秋身上跺了两脚,后被该超市的工作人员拉开。经鉴定,被害人刘秋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伟曾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于2011年9月19日依法判决:被告人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因为感情

  2011年6月2日0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动物园大门口,被告人李晓与被害人王媛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李晓遂用刀将王媛脸部、头部、手部等多处划伤。经鉴定,被害人王媛面部、头部创口明显长于3.5cm及8cm,王媛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晓与被害人王媛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王媛1万元,并取得谅解。遂于2011年12月12日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现状目前处理轻伤害案存在诸多难点

  “伤害案件在现实中所占比例较大,案件虽小,却牵动群众利益。作为鉴定机构,我们的职责就是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规范鉴定,不枉不纵。”某鉴定机构王姓工作人员说。

  采访中记者发现,因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本是被害者,但冲动之下角色转换,最终导致人财皆损的局面。还有不少当事人及其亲属因存在偏执心理,只要对司法机关的处理不满意,造成了司法机关处理轻伤害案件时存在诸多难点。

  基层法院法官、法律硕士赵正国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轻伤害案件有3种解决途径,分别是公安机关调解、检察院公诉和当事人向法院自诉。就目前发生的轻伤案来说,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

  第一,取证难。轻伤害案件,双方多是因生产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而引发打架,一旦伤害事实发生,多是先找中间人进行调解,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想到找有关部门处理。因此经常是现场破坏,物证丢失,证人如实作证顾虑重重,证人不作证或不如实作证或改变证言,甚至翻供的情况在办理公诉轻伤害案件中屡见不鲜。

  第二,受理难。轻伤害案件经常出现谁也不管的尴尬境地,如被害人在被人打伤后,最先报告公安机关,经过鉴定后构成轻伤,便告知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但对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会再受理,告知被害人再到公安机关去寻求解决。如此一来,致使被害人陷入两难的境地,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

  第三,执法难。轻伤害案一旦进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公诉程序,很可能导致原本因邻里、家庭等琐事引起的伤害纠纷进一步加剧。也可能出现,明知错不在侵害人,但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尴尬情景。虽然实践中,在刑事方面的处理最终仍多因调解而以撤案、不捕、不诉、缓刑甚至免刑结案,但如此一来,使公诉程序的启动“毫无意义”,浪费了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

  市民法律应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打架斗殴在生活中时有发生,那么市民是否了解何种情况下会构成轻伤,懂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记者随机采访发现,很多市民对轻伤构成并不了解,而当得知耳膜穿孔就构成轻伤时,多数市民表示惊讶和不理解。“耳膜穿孔就构成轻伤?那不是随便被人重打一巴掌就成轻伤了?”“耳膜穿孔不是很快就会长出新的吗?不是不影响听力也没有什么别的影响吗?这也构

  成轻伤啊?”有过耳膜穿孔经历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并不知道耳膜穿孔就构成轻伤。“不然那时候一定要挟对方拿点钱出来……”刘先生笑说。

  也有人认为轻伤认定应该再严格点。“轻伤认定标准有必要再严点……”市民李女士说,自己的女儿曾因感情问题被男友打得遍体鳞伤,几个月不敢出门,但终因多是皮外伤,最后不了了之。“一定要有伤口达到特定长度和深度才构成轻伤,这样会不会放纵犯罪?”

  “因为不懂法,生活中很多人被伤害后并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市民樊瑞新告诉记者,自己就曾被人以构成轻伤,要让他去坐牢要挟,赔偿了对方几万元钱。“吃一堑长一智,冲动下打个架都有可能引起轻伤。”樊瑞新说,在农村,群众的法律水平有限,也许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解,并不懂得及时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等到民事案件结案后,被害人才得知还可以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我觉得,相关部门应当对被害人进行释明,如果被害人明确表示只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则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被害人没有放弃要求侵害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意思,则告知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

  观点不是伤情达到轻伤标准的都构成犯罪

  为了两元车费,出租车司机逞一时之勇将乘车人打伤。近日,南阳市淅川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11年8月11日晚,73岁的老人赵某在淅川县城一小路口搭乘孙某的出租车前往其女儿家,在行至某交叉路处下车时,孙某向赵某要10元车费,赵某认为此路程最多8元钱。随后,双方为此发生争执。20岁出头的孙某气愤之下对赵某进行殴打,致赵某颅内出血。后经法医鉴定,赵某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孙某赔偿被害人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果案情简单清楚,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侵害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是否就会减轻量刑或判处侵害人缓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刑庭审判员付钦斌说:“不尽然。”审判工作中,他们会根据伤残鉴定书等各方面原因,综合考虑量刑。河南警察学院刑技党组书记、法医祝卫军告诉记者,轻伤从法医学的角度可分为重度轻伤、中度轻伤和轻度轻伤。但不是伤情达到轻伤标准的都构成犯罪,轻伤只是伤情的严重程度,是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一点,而构成犯罪必须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求年龄身份等应符合我国《刑法》规定,主观方面是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客体是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客观方面是被告人有损害行为。

  “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简单地把轻伤等同于构成轻伤罪。”法官王辉如是说。王辉认为,伤害等级虽然是确定能否构成轻伤罪的前提条件,但轻伤等级不是决定构成轻伤罪的唯一条件。“也就是说,达不到轻伤标准,一定不能构成轻伤罪;而达到轻伤标准,并不一定构成轻伤罪。是否构成轻伤罪,还应把伤势程度和其他情节结合起来,全面分析判断。”王辉说,在轻伤中,伤势较重(重度轻伤),或伤势虽然不重(轻度伤害或中度伤害),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作轻伤犯罪处理。而有些伤害虽达到轻伤标准,但案情危害不大的,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无罪处理。对于轻伤罪与非罪的认定,不能搞“唯伤级论”。要把伤害等级和伤害情节结合分析,综合判断。只有既属于轻伤,又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按照轻伤犯罪处理。

  军转干部赵辉认为,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轻伤害案件,应当视情办理: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或者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予以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

  铁路职工吴跃彪也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建议司法机关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建议多做调解工作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对于轻伤害案件,司法机关没有追诉,被害人也没有自诉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害人只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时法院如何处理?法律工作者张琪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事实依据,但民事诉讼确认的案件事实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事实依据,所以在已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可能出现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和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影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最高法院才规定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张琪说。

  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此一来,会不会引起群众不满?公务员黄喜安认为,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自诉的轻伤害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有明确的被告;有轻伤害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承认伤害行为或者被告人虽然不承认,但有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伤害行为;人民法院受理轻伤害自诉案件后,对证据不足,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总之,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发表于 2012-4-4 22: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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