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密码 发表于 2011-10-2 09:39:49

女子与老板暧昧未升迁遭除名 被骗15年维权被驳

为获升迁机会,张帆(化名)与公司老总胡某暧昧纠缠多年,结果婚姻失败不说,还一度精神失常,治疗期间却意外获知已被公司除名,老总的承诺伴随着张帆度过了寂寞的15年,多年来张帆抑郁难忍。15年后,张帆终将胡某和所在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胡某和公司赔偿自己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175000元,并撤销对自己的除名决定。9月29日,徐州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驳回张帆的诉讼请求。被欺骗15年后讨说法1996年,张帆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与时任总经理胡某暗生情愫,为获升迁机会,相约双双离婚后再婚。结果,张帆迅速结束婚姻关系,而胡某却一直借口推脱,没有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胡某的出尔反尔致使张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精神恍惚,最后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为此,张某不得不向公司递交了假条,去医院接受检查治疗。没想到的是,1997年1月,当张帆去公司上班时,竟被告知因旷工两个月而被公司除名,张帆听说后,差点昏倒过去,自己为了这样一个人抛夫离子,而他竟然这样对待自己。
张帆找到胡某理论,胡某对张帆说除名是为了以后两人结婚铺平道路,在胡某的哄骗下,张帆又继续和胡某交往。直至2011年,张帆给胡某最后通牒,胡某还说让张帆等等,张帆终于看清了胡某的嘴脸,绝望之余,张帆于2011年5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超过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年6月,无奈的张帆将胡某和将所在公司诉至法院。庭审当日,胡某没有到庭,所在公司委托律师出庭代为诉讼,律师代表公司进行答辩,认为1997年1月张帆旷工2个半月,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做出除名决定,程序合法,张帆和公司之间自1997年1月后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原告张帆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仲裁权利消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之前为60天,2008年5月1日之后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据法官介绍,本案中原告张帆自认2006年底由胡某告知其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因其劳动争议及原告张帆知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均在2008年之前,故本案仲裁时效从张帆知道其被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共计60天,因原告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1年5月,即使试用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时效一年,原告的申请也超过了仲裁时效。故法院判决驳回张帆的诉讼请求。

风中相依 发表于 2011-10-2 11:44:07

傻了吧

边城浪子 发表于 2011-10-3 08:01:12

{:soso_e113:}

边城浪子 发表于 2011-10-3 08:14:26

{:soso_e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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