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图教育 发表于 2017-11-26 10:28:59

2018国家公务员考行测民法常识之一房二卖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大纲已发布。2018国家公务员考行测民法常识之一房二卖北京华图为你提供最新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招考信息、备考技巧、辅导课程等。希望各位考生制定适合的复习计划、安排好备考进度在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2018国家公务员考行测民法常识之一房二卖。2018年的国考当中,民法部分总是让同学们感到非常混乱;尤其是债权部分总会让考生们感到无可适从,因此本篇文章为大家梳理一些债权当中到底会考哪些题呢?  2017年9月,市民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某小区602号房。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只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迟不能交付,王某多次催促,最后才得知该小区602号房早就已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了刘某,刘某也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王某愤而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房款、赔偿相应利息及其他实际损失、支付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赔偿金。  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即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给买房人王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对于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范的?  在上述案例当中,房屋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刘某。因为,刘某此时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首先,刘某在于房地产公司签房屋买卖合同时,并不知道房地产公司已经将房子卖给王某了,刘某事前是不知情的,也就是我们法律中所说的“不知情”;其次,刘某在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以市场的价格与房地产公司进行贸易,属于我们法律中所说的“合理价格”;最后,不动产权属变更需要登记,刘某也已经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综上所述,刘某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因此目前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刘某。  但是,当多数人估计此时会产生疑问。王某不是与房地产公司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吗?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刘某,那么也就意味这王某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吗?这就又涉及到债权当中的一个高频热点,一个物体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这类型的考题,我们要把握一点就是;当合同的债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全都存在时,此时物权的效力和债权的效力都没有瑕疵的时候,我们要以物权的效力优先。在这个案例当中,就可以看出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刘某确实也获得了这房子物权,物权和债权都没有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情况,因此王某的第一份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房屋的产权确实属于刘某。  最后就会涉及到王某的理赔情况,房地产公司应将王某买卖房屋的款项如数归还,如果在合同当中对于违约金或定金等情况有规定的,房地产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进行理赔。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8国家公务员考行测民法常识之一房二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