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196440 发表于 2011-9-6 18:38:08

民法学笔记5

第十一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之分。二、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定的。第二节:身体与生命健康权   1、生命权: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身体具体内容包括:    (1)完整性身体保护权。    (2)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2、生命权: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包括以下内容:    (1)生命安全维护权。    (2)生命利益支配权/   3、健康权:指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健康权。    (2)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第三节:姓名权与名称权一、姓名权   姓名是一个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是一个人的自身标志,姓名权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生命权。   2、使用权。   3、变更权。二、名称权   1、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   名称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表示的符号,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借以区别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标志,反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独立人格、种类、隶属关系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专有性。    (2)法定性。    (3)企业法人、合伙名称权的双重权利性。   2、名称权利的内容:    (1)命名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三、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第四节: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维护权。   3、名誉利益支配权。三、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3、造成损害后果。   4、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五节:肖像权一、肖像权的概念:   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二、肖像权的内容:   1、形象再现权。   2、肖像使用权。   3、不作为请求权。三、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2、须未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第六节:隐私权一、隐私权的概念:   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二、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个人活动自由权。   3、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4、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三、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不愿公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方式是未经同意而披露传述等,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4、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虚构,侵害名誉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   5、行为人心理状态不同。侵害隐私权可能故意或过失,侵害名誉权大多主观是直接故意、恶意。   6、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侵害隐私权的目的可能故意或无意,侵害名誉权目的是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7、保护方式不同。隐私权侵害只能通过停止侵害、道歉、赔偿损失三种方式进行。而名誉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第十二章:身分权第一节:身分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身分权的概念:   身分权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分而产生的一种人身权。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不可让与的地位和资格。二、身分权的特征:   1、身分权是基于特定身分而取得的人身权。   2、身分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   3、身分权的客体是身分利益。   4、身分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包含着义务。第二节:荣誉权一、荣誉权的概念:   荣誉权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荣誉为获得光荣称号的民事主体,名誉是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的。   2、客体不同。荣誉客体是光荣称号或嘉奖,名誉客体是社会评价。   3、取得程序不同。荣誉需有关机关授予获得,名誉取得无须授予。   4、能否被剥夺不同。荣誉权可依法剥夺,名誉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   5、损害方式不同。侵害荣誉权方式主要是否定、贬低或非法剥夺等,侵害名誉是侮辱诽谤。二、荣誉权的内容   1、荣誉获得权。   2、荣誉保持权。   3、荣誉利用权。第三节:其他身分权一、家庭成员之间的身分权   1、配偶权:    (1)同居权。    (2)贞操请求权。    (3)抚养权。    (4)离婚权。   2、亲权:    (1)抚养教育权。    (2)财产管理权。    (3)惩戒权。   3、亲属权:    (1)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权主要包括:父母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之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    (2)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权主要表现为相互之间的抚养和赡养的权利和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    (3)兄弟姐妹之间的亲属权主要表现为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兄弟姐妹之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二、知识产权中的身分权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研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中人身权为身分权,而不是人格权。   1、在著作权中:身分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在专利权中:身分权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3、在商标权中:身分权主要表现为商标权人在商标的使用中有标明自己名称的权利。   4、在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身分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领取荣誉证书、标明权利人身分的权利。第三篇:物权第十三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1、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主物权与从物权。5、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6、一般法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物权。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3、追及效力。4、妨害排除效力四个方面。第四节: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第五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总称。包括以下方面:   1、物权的发生。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意思主义。   2、形式主义。   3、折衷主义。三、物权变动的要件   1、登记。   2、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变、指示交付)第十四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二、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1、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    (1)所有权是在一定所有制基础上产生并建立起来的。(2)所有权随着所有制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3)所有权是保护所有制的法律武器。   2、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    (1)所有权属于法律范典,属于上层建筑;所有制属于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2)所有权属于历史现象,所有制属于社会现象。(3)所有权并不是对所有制的简单模拟或直观反映,与所有制并不存在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三、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特征有: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4)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5)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集体所有权。特征有: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对广泛性。(3)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   3、公民个人所有权。特征有:    (1)公民个人所有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2)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3)公民个人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公民的劳动所得。 四、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五、使用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而依法律直接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2)继受取得:指依所有的权利和意思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所有权。   2、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的抛弃。(3)所有权客体灭失。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一、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不动产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种类有:1、土地所有权。特征有: (1)客体的特定性。 (2)主体限定性。 (3)交易禁止性。(4)权能分离性。2、房屋所有权。特征有: (1)客体的特定性。 (2)主体的广泛性。 (3)交易的自由性。3、房屋所有权的种类: (1)根据坐落位置分为城镇房屋所有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 (2)根据归属关系分为公有房屋所有权和私有房屋所有权。4、房屋与基地的关系: (1)结合主义:土地与房屋结合成为一个不动产,房屋只是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独立的不动产。 (2)分别主义:房屋和土地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房屋可以独立于基地而存在。我国采用分别主义。房屋所有权与基地所有权是两种独立的不动产物权。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住宅所有权”“公寓所有权”“楼层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有:    (1)客体具有特殊性。    (2)内容具有复合性。    (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和共有权    (1)专有所有权是一种空间所有权,专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并承担所有人义务。    (2)共有所有权是共有权人对共同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并承担共有人的义务。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    (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    (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    (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有利生活和方面生活原则。    (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3、相邻关系的种类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通行、管线安设、建筑物营缮关系)(2)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环保、建筑物倒塌、地基动摇、业务活动危险、日照防碍防免)(3)相邻的用水和排水关系。(用水、排水)(4)相邻的越界关系。(越界建筑相邻关系、越界竹木相邻关系)第三节:动产所有权一、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3、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一种物权关系,即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动产所有权。    (2)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债权关系,原所有人对让与人可行使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二、先占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属于事实行为,先占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2、先占的无主财产须为动产。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三、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得遗失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拾得的行为。   2、标的物须为遗失物。四、发现埋藏物   发现埋藏物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发现埋藏物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发现行为。   2、标的物须为埋藏物。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   1、附合: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    (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须是动产与动产相结合。动产与动产须组成合成物。两个以上的动产应属于不同的人所有。2、混合: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添附形式。混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2)混合物须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大。(3)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同的所有人。   3、加工:指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形式,加工的构成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加工行为。(2)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3)加工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4)须因加工而制成新物。

子影梦兮 发表于 2011-9-6 18:58:58

哇   厉害

天涯孤鸿 发表于 2011-9-9 23:24:59

顶一下

维维安 发表于 2012-8-29 09:03:20

真心感谢啊{:soso_e102:}

知足 发表于 2012-8-29 13:14:00

楼主太有爱了

呼一字 发表于 2012-8-29 17:09:56

不够啊

潇湘妃子8727 发表于 2012-8-29 18:36:19

wolaidingding 我来顶顶1!

潇湘妃子8727 发表于 2012-8-29 18:36:28

支持支持!!

哈啊 发表于 2012-8-30 19:26:38

一定要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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